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22-12-15
苏州新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自查评估报告 苏州新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二Ο一六年十一月 目录1总论

3 1.

1项目由来

3 1.2编制依据

3 1.3编制目的、重点

6 1.4评估范围及重点保护目标

7 1.5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7 1.6评估标准

8 2建设项目现状分析

12 2.1项目概况

12 2.2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分析

13 2.3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测及达标分析

16 2.4污染物排放总量

20 3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概况

21 3.1自然环境概况

21 3.2社会环境概况

22 3.3环境功能区划

24 3.4区域环境质量概况

24 4环境空气影响

26 4.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估

26 4.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26 5地表水环境影响

27 5.1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评估

27 5.2地表水环境影响

27 6声环境影响

29 7固体废弃物影响分析

30 8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31 8.1工程建设污染防治措施调查

31 8.2废水控制措施及污染物达标情况

31 8.3废气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及达标情况分析

31 8.4噪声控制措施

33 8.5固体废物处置及其综合利用

34 8.6小结

34 9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35 9.1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35 9.2排污总量控制对象

35 9.3排污总量控制分析

35 10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36 10.1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制度调查

36 10.2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36 11其他

38 11.1厂址选择合理性分析及改进措施

38 11.2国家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38 11.3生产工艺先进性分析

39 11.4区域生态质量情况

39 11.5清洁生产审核情况

39 12评估结论与改进措施

40 12.1评估结论

40 12.2改进措施

40 1总论 1.1项目由来 苏州新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振太路,成立于2006年4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主要经营内容为制造、销售:办公家具、教学家具、装饰饰面配套.公司年产办公桌1000套、沙发2000套、椅子3000套项目于2006年4月经苏州市环保局批复同意建设,批复建设地点为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盛泽村,该项目经批复后未建设;

后公司搬迁至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振太路(聚金村),并重新开展环评,其年产办公家具3000套、教学家具4000位、装饰饰面配套2000套项目于2008年10月经苏州市相城区环保局批复同意建设,原环评批复内容中未涉及喷漆工艺.目前公司实际生产产品及规模为年产办公家具3000套、教学家具4000位、装饰饰面配套2000套,并增加了喷漆工艺,其生产工艺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未另行申报环保审批手续.根据《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18号)、《相城区全面清理整顿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境工作方案》(相政办【2016】35号)的文件精神,苏州新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我司编制《苏州新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自查评估报告》,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到项目所在地进行了现场踏勘,并参照《苏州市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企业自查评估报告编制大纲》(2016.2)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结合该项目工程的特点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征,编制完成了企业自查评估报告,用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参考.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规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1.1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2008.2.28通过,2008.6.1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31号,2015.8.29修订通过,2016.1.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77号,1996.10.29通过,1997.3.1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2004.12.29修订通过,2005.4.1实施,2013.6.27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2008.8.29通过,2009.1.1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主席令第54号,2002.6.29通过,2003.1.1施行,2012.2.29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第77号,2007.10.28修订通过,2008.4.1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第74号,2002.8.29通过,2002.10.1施行;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13号,2014.8.31修改通过,2014.12.1施行;

(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11.18通过,1998.11.29施行;

(1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4号,2011.8.24通过,2011.11.1施行;

(13)《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2.5.23;

(14)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15)《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

(16)《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1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办[2013]103号文件;

(18)《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19)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20)《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

(2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

(2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 1.2.2地方法规与政策 (1)《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1993.12.29通过,1997.7.31修订,1997.8.16施行;

(2)《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012.1.12修订通过,2012.2.1施行;

(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012.1.12修订通过,2012.2.1施行;

(4)《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于2012.1.12修订通过,2012.2.1施行;

(5)《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4号,2011.10.1施行;

(6)《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7)《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1993]38号,1993.9.6施行;

(8)《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苏政复[2003]29号;

(9)《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

(10)《关于修改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2013年3月15日;

(11)《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办[2011]71号;

(12)《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13号;

(13)《苏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7年本)》,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2007]129号;

(14)《关于印发苏州市调整淘汰部分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125号;

(15)《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2月1日通过,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1.2.3技术规范文件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3编制目的、重点 通过企业自查,对照相关环保法规的要求,排查企业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从环境保护角度,督促企业环保设施的实施与完善,指导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通过污染源监测合理确定企业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情况,初步核算污染物的排放总量.重点如下: (1)已建项目概况;

(2)废气、固废、噪声污染源强调查,排污总量调查;

(3)污染治理措施达标性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4)与现行环境政策相符性. 1.4评估范围及重点保护目标 (1)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估范围 苏州市太平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尾水排放口上游1000m至下游3000m河段. (2)大气环境影响评估范围 大气评估范围:以厂区为中心,半径为300米的区域. (3)声环境影响评估范围 噪声评估范围:厂界外200米以内范围. (4)地下水环境评估范围 本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无工业废水,故不作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估. (5)环境风险评价等级与范围 本项目无环境风险,故不作环境风险评价. 环境保护目标及控制要求见表1.4-1. 表1.4-1 主要环境敏感目标 环境 要素 环境保护 对象名称 方位 最近距离(m) 规模 环境功能 地表水 阳澄西湖 东940 大湖 水环境功能Ⅲ类 济民塘(纳污河道) 东490 小河 水环境功能Ⅳ类 大气 潘安浜 东188 ~30户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二类区 东南

94 ~17户 声环境 潘安浜 东188 ~30户 声环境功能2类 东南

94 ~17户 生态环境 阳澄湖(相城区)重要湿地 东940 111.45km2 生态功能现状不受破坏 1.5环境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 1.5.1环境影响识别 表1.5-1 项目对环境要素影响程度 环境要素 建设期 运营期 服务期满 地表水 + ++ -- 环境空气 + ++ -- 声环境 地下水/土壤 + ++ -- 社会经济 -- 环境风险 备注:严重影响+重大积极作用 基本无影响-- 较大影响+较大积极作用 一般影响+一般积极作用 轻微影响+轻微作用 1.5.2评价因子筛选 表1.5-2 评价因子一览表 项目 现状评价因子 环境影响评价因子 总量控制因子 大气环境 PM

10、SO

2、NO2 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粉尘 总量考核: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地表水 环境 pH、DO、COD、SS、NH3-N、TP、BOD5 COD、SS、NH3-N、TP 总量控制:COD、NH3-N、TP 总量考核:SS 声环境 连续等效A声级 连续等效A声级 / 固废 工业固废、生活垃圾 工业固废、生活垃圾 工业固废排放量 1.6评估标准 1.6.1环境质量标准

1、大气环境 项目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特征因子甲苯参照执行《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二甲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相关标准. 表1.6-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限值表 执行标准 指标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PM10 年平均 70μg/Nm3 日平均 150μg/Nm3 SO2 年平均 60μg/Nm3 日平均 150μg/Nm3 1小时平均 500μg/Nm3 NO2 年平均 40μg/Nm3 日平均 80μg/Nm3 1小时平均 200μg/Nm3 《前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甲苯 一次值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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