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22-12-16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2018年7月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越环罚告[2018]58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