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苹果的酸 2019-12-14
常熟市突发水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 常熟市人民政府 目录1总则

1 1.

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1.4 事件分级

2 1.5 事件分类

4 1.6 工作原则

5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6 2.1 组织体系

6 2.2 领导机构

6 2.3 办事机构

7 2.4 成员单位

8 2.5 现场指挥及处置机构

12 2.6 专家组

16 3 预防和预警

16 3.1 预防措施

16 3.2 预警

17 3.3 预警措施

20 4应急响应及处置

22 4.1启动条件

22 4.2信息报告

22 4.3响应措施

24 4.4指挥与协调

27 4.5应急处置措施

28 4.6应急监测

30 4.7信息发布

30 4.8应急终止

31 5后期工作

32 5.1善后处置

32 5.2损害评估

32 5.3事件调查

32 6应急保障

33 6.1资金保障

33 6.2装备物资保障

33 6.3通信保障

33 6.4队伍保障

33 6.5安全防护

34 7宣传、培训和演练

35 7.1宣传教育

35 7.2培训

35 7.3应急演练

35 8监督管理

36 9附则

36 9.1名词解释

36 9.2预案管理

37 9.3制定、更新与解释部门

38 9.4预案实施时间

38 10附图

39 11附件

39 总则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是常熟市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规范了常熟市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出了常熟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程序和应对措施,完善了常熟市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救援抢险队伍的衔接和联动体系,为常熟市有效、快速应对环境污染,保障区域环境安全提供科学的应急机制和措施.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常熟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提高我市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和危害,最大限度地保护水生态环境不受污染,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减轻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颁布,2006年1月24日实施)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8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1)《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3)《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江苏省实施办法》 (15)《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6)《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7)《苏州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18)《苏州市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9)《常熟市突发环境应急预案》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上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熟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要程度,将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一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我市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3、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环境污染造成我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其他队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 含本数, 以下 不含本数.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可能影响的区域范围,分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以及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等四类.

1、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由于突发环境事件、突发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以及特殊水文条件等原因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受到影响的事件.

2、市政或企业污水突发事件.由于市政或企业污水管线破损、污水厂运行事故等导致污水未经处理大量外泄进入水体,对水体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3、灾难性事件引发水污染事件.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灾难性事件导致大量污染物外泄进入水体,对水体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4、恶意排污引发水污染事件.企业或个人恶意偷排废水或向水体倾倒污染物、船舶恶意偷排废水或向水体倾倒污染物、企业或个人恶意向市政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偷排废水或倾倒污染物,导致污水管网严重受损或污水处理厂负荷超标等行为导致污染物进入水体,对水体水质产生影响的事件. 工作原则 常熟市在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系统及其响应程序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贯彻如下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环境管理职责,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保障水环境安全,最大程度上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水污染事件风险源的监督管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预警防范能力.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高效应对.加强水环境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提升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减少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影响. 组织机构与职责 组织体系 本预案参照《常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常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常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常熟市突发水污染事件与常熟市突发环境事件共用一套应急指挥体系,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同时作为市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常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现场指挥及处置机构、专家组等组成并形成应急联动体系.各镇(街道办、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确定. 领导机构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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