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12-16
附件三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1 目的 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

2 适用范围 2.1 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 2.2 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 2.3 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

3 定义 3.1 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 3.2 按照检验对象不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 3.3 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

4 同一型式判定原则 4.1 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 4.2 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 4.3 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 4.4 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5 对于系统,生产企业与生产场所不同或商标不同的同参数整车产品之间的系统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 4.6 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 4.7 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 4.8 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

5 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 5.1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常温下冷起动) GB18352.3-2005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点火方式;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

进/排气阀数(每缸);

排量;

压缩比;

缸径/行程;

功率/转速;

怠速转速;

中冷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喷油泵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

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

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

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 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

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

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

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

贵金属比例;

载体(结构和材料);

孔密度;

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

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容积;

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

再生方法或系统;

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

氧传感器规格型号;

氧传感器安装位置;

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

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 驱动型式相同;

变速器型式相同;

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

第二类车, 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且基础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该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

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 注:①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

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视同全时四驱车型. ②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数量的选择而跨越第一类车和第二类车界限时,允许不同类型的车辆相互视同,但已经试验的基础车型的排气污染物实测结果应满足视同车型的相应限值要求. ③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条款以及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条款中不适用部分不作要求,以下同. 5.2 曲轴箱污染物 5.2.1 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方式相同;

曲轴箱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5.2.2 重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GB11340-2005 同5.2.1轻型汽车曲轴箱排放污染物. 5.3 蒸发污染物 5.3.1 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8352.3-2005 发动机燃油供给(燃料/空气计量)方式相同;

燃油箱的材料相同,容积差在10%之内;

燃油箱呼吸阀的设定压力相同;

活性炭罐规格型号、生产企业相同;

脱附贮存蒸气的控制方式(机械/电子)相同. 注:允许发动机尺寸不同;

允许发动机功率不同;

允许自动变速器和手动变速器不同;

允许两轮或四轮驱动;

允许车身形状不同;

允许车轮和轮胎尺寸不同. 5.3.2 重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GB14763-2005 同5.3.1轻型汽车蒸发排放污染物. 5.4 怠速排放 GB18352.3-2005 GB18285-2005 发动机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同排气污染物要求). 5.5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排气污染物 GB17691-2005 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及部件相同: 对压燃式发动机: 发动机生产企业;

燃料种类;

供油方式;

进气方式;

冷却方式;

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

气缸排列型式;

缸心距;

气缸数(对每缸单独计量燃料的,气缸数可以相同或减少);

进/排气阀数(每缸);

单缸排量相同或减少(当单缸排量≥0.75L时,减少不超过15%;

单缸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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