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12-17 |
1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涉及客户权益的重大资产转让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证监会
2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设立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5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6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三条:国家对枪支的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买卖枪支. 第十五条: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件.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公安部
7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项: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二、严格对弩的生产、销售、进口的管理.
(一)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公安厅、局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注册.除经批准的弩制造、进口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弩.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8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9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十九条:华侨、港澳投资者在境内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由境内的合资、合作方负责申请;
举办华侨、港澳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由华侨、港澳投资者直接申请或者委托在境内的亲友、咨询业务机构等代为申请.华侨、港澳投资者投资举办企业的申请,由当地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 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审批,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办理.各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有关登记管理办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10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1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额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凭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未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