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9-12-17 |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
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导致的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二)主险条款第五条列明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家自设病床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导致的费用;
(五)本附加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 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第六条 本附加险设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主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的50%为限,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为人民币500元,但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门诊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项目清单、医疗费用单据等.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对其工作人员因主险条款第四条所列情形所致伤残、死亡依法应承担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被保险人承担的诊疗项目、药品使用、住院服务及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保险人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的标准,在依据上述
(一)至
(四)项计算的基础上,扣除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