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 2019-12-17 |
1 节能调度执行情况检查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第二十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发电调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全体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发布调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电能耗和电网网损情况,自觉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监管和有关各方的监督. 2.《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国家能源局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 实际调度方式是否符合办法要求 每年抽查1-2家省级调度机构
2 核电站安全应急与消防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
第四条: 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项: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实施机关:国防科工委;
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后,原国防科工委核电管理职能划入国家能源局. 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条规定: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第四条:负责核电管理,拟定核电发展规划、准入条件、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提出核电布局和重大项目审核意见,组织协调和指导核电科研工作,组织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 具有核电站的核电业主公司 涉及核电站的安全、应急、消防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与运行情况,所需物资准备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安全消防应急演练情况等其他内容 每年进行1-3次3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未批先建行为事项的检查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五款第二条规定: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2.《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1号令)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第三十四条:对属于实行核准制的范围但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国家能源局 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炭开发项目建设单位 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煤矿项目是否严格落实停工停产措施 每年两次抽查重点产煤省(区、市)辖区内未批先建煤矿名录中项目的20%
4 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 1.《煤炭法》第二十四条:开采煤炭资源必须符合煤矿开采规程,遵守合理的开采顺序,达到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率. 2.《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国家能源局 煤炭生产企业 生产煤矿的采区回采率是否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实际情况确定
5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检查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矿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矿区煤炭开发企业在矿区总体规划未经批准或者违反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擅自从事煤矿建设、生产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 国家能源局 煤炭企业 煤矿建设、生产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 按实际情况确定
6 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第
一、二款:国家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准(审批)的水电工程 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涉及、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主要包括:1.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性标准情况;
2.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检查工程施工现场,查阅工程建设有关资料,监督检查工程实体质量状况;
4.有关各单位资质及分包管理情况 每个项目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7典型电网工程投资成效监管检查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第十条:市场监管司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 2.《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国家能源局 电网企业 工程造价分析、运行情况分析、电价成本分析、社会效益分析 比例:8-10项工程;
频次:每年1次8对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检查 1.《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3.《电力市场运营基本规则》(电监会令第10号)、 4.《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11号)、 5.《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5号) 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 全国电力企业 执行电力监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情况;
电力市场运行情况;
执行能源规划、产业政策、重大项目情况;
开展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情况 比例:5%;
频次:每年1次9各类电力业务许可主体保持情况及执行许可事项情况检查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2.《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3.《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电监会令第9号)第三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电力业务许可监督检查体系和制度,对被许可人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确定的条件、范围和义务从事电力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被许可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供反映其从事许可事项活动能力和行为的材料.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对被许可人所报送的材料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予以记录;
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4.《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令第28号)第二十六条:派出机构依法对辖区内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九条: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遵守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自查制度,报送自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