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8-02 |
1 总则82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9 2.
1 矿井资源/储量
9 3 井田开拓
10 3.1 井田开拓方式
10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11 3.3 开拓巷道布置
12 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13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15 4.1 井筒15 4.2 井底车场
17 4.3 主要硐室
18 5 井下开采
20 5.1 采区布置
20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21 5.3 采区巷道布置
23 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24 6 井下运输
25 6.1 一般规定
25 6.2 井下煤炭运输
26 6.3 井下辅助运输
28 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29 7 通风与安全
30 7.1 通风30 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32 7.3 抽放瓦斯
34 7.4 安全监测、监控
36 7.5 矿井热害防治
37 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39 8.1 提升设备
39 8.2 通风设备
44 8.3 排水设备
45 8.4 压缩空气设备
47 9 地面生产系统
49 9.1 一般规定
49 9.2 井口布置
50 9.3 井口受煤仓
51 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52 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53 9.6 储存与装车
54 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55 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56 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57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59 10.1 工业场地总平面布置
59 10.2 工业场地防洪、排涝和竖向布置
62 10.3 场内运输
64 10.4 地面运输一般规定
66 10.5 标准轨距铁路站场
67 10.6 场外窄轨铁路
69 10.7 场外道路
70 10.8 水运71
11 供配电系统
74 11.1 一般规定
74 11.2 电源75 11.3 负荷76 11.4 地面供配电
77 11.5 井下供配电
79 11.6 照明80 11.7 防雷电保护
82 12 智能化系统
83 12.1 一般规定
83 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84 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86 12.4 通信87 12.5 信号89
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91 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91 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95 13.3 建筑面积指标
97 13.4 水源100 13.5 给水排水
101 13.6 井下消防洒水
103 13.7 供热通风
106 13.8 矿井井筒防冻
109 13.9 锅炉房110 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111 14 环境保护
112 14.1 一般规定
112 14.2 污染防治
113 14.3 生态保护
114 15 技术经济
115 15.1 一般规定
115 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116 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117 15.4 经济评价
118 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118 附录A 固体矿产资源分类
119 附录B 煤炭资源量估算指标
120 附录C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
121 附录D 水力采煤
124 本规范用词说明
129 煤炭工业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1 总则131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133 2.1 矿井资源/储量
133 2.2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136 3 井田开拓
140 3.1 井田开拓方式
140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142 3.3 开拓巷道布置
143 3.4 开采顺序与采区划分
144 4 井筒、井底车场及硐室
145 4.1 井筒145 4.2 井底车场
147 4.3 主要硐室
148 5 井下开采
149 5.1 采区布置
149 5.2 采煤方法及工艺
150 5.3 采区巷道布置
152 5.4 巷道掘进与掘进机械化
153 6 井下运输
154 6.1 一般规定
154 6.2 井下煤炭运输
155 6.3 井下辅助运输
157 6.4 矿井车辆配备数量
159 7 通风与安全
160 7.1 通风160 7.2 防水、防尘、防火、防煤与瓦斯突出
162 7.3 抽放瓦斯
164 7.4 安全监测、监控
166 7.5 矿井热害防治
167 8 提升、通风、排水和压缩空气设备
170 8.1 提升设备
170 8.2 通风设备
177 8.3 排水设备
178 8.4 压缩空气设备
180 9 地面生产系统
181 9.1 一般规定
181 9.2 井口布置
182 9.3 井口受煤仓
182 9.4 筛分、选矸与破碎
182 9.5 带式输送机运输
183 9.6 储存与装车
183 9.7 计量与煤质检查
183 9.8 矸石和脏杂煤处理
183 9.9 矿井修理车间及木材加工房
184 10 总平面布置及地面运输
187 10.6 场外窄轨铁路
196 10.7 场外道路
196 10.8 水运197
11 供配电系统
199 11.1 一般规定
199 11.2 电源200 11.3 负荷202 11.4 地面供配电
203 11.5 井下供配电
206 11.6 照明207 11.7 防雷电保护
207 12 智能化系统
208 12.1 一般规定
208 12.2 安全、生产监控及自动化系统
209 12.3 计算机管理系统
211 12.4 通信213 12.5 信号215
13 地面建筑、给水排水与供热通风
217 13.1 地面建筑设计一般规定
217 13.2 主要工业建筑物与构筑物
218 13.3 建筑面积指标
219 13.4 水源223 13.5 给水排水
224 13.6 井下消防洒冰
225 13.7 供热通风
227 13.8 矿井井筒防冻
231 13.9 锅炉房232 13.10 矿井瓦斯利用及燃气
233 14 环境保护
234 14.1 一般规定
234 14.2 污染防治
234 14.3 生态保护
234 14.4 环境机构设置及专项投资
235 15 技术经济
236 15.1 一般规定
236 15.2 劳动定员及劳动生产率
237 15.3 投资估算及概算
238 15.4 经济评价
239 15.5 技术经济综合评价
2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Code for mine design of coal industry GB 50215--2005 主编部门:中国煤炭建设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旅行日期: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371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215―2005,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1.
1、2.1.
3、 2.1.
4、 3. 1.7(4)(5)、 3.2. 1(5)、 3. 3. 1(2)、 3.3.
4、4.1.3(3)、 4.2.2(2)、 4. 3. 2(2)、 4. 3.
3、 5. 1. 2(3)、 5.2.
6、5.3.
3、 5.3.
6、 7. 1.
1、 7.2.
1、 7.2.
2、 7.2.
3、 7. 2.
4、 7.2. 5(1)(3)(4)、 7. 2. 6(1)(3)(4)(5)、 7. 3.
1、 7. 3.
2、 7. 3.
5、 7.3.
8、 7.4.
2、 7.5.
1、 7.5.
8、 8.1.3(1)(2)(3)、 8.1.
4、 8.1.6(1)、 8.1.
7、 8.2.
1、 8.2.5(1)、 8. 2.
6、 8. 3. 1(1)、 8. 3. 2(1)(2)、 8.4.1(4)、 8. 4. 3(6)、 8. 4. 5(2)、 9. 2. 1(3)、 9. 2.
4、9.2.
5、 10.1.6(1)、 10.1.
12、 10.1.14(3)、 10.1.15(1)(2)(3)(4)(5)(6)、10.2.
1、11.2.
1、11.2.2(1)、11.3.
1、11.4.3(1)、11.4.
11、 11.5.
1、 11.5.
5、 11.7.
3、 12.4.
10、 12.4.13(1)(2)(3)(4)(5)、 12.4.
14、 12.5.1(1)(2)(3)(4)(5)(6)、 12.5.2(1)(2) (3) (4)、 12.5.
3、 12. 5.
7、 12. 5.
8、 12. 5.
9、 13. 1.
3、13.1.
5、 13.5.
3、 13.5.
6、 13.5.
9、 13.6.
1、 13.6.
3、 13.6.
4、13.6. 5(1)、 14.1.
1、 14.2.
1、 14.3.
3、 D. 1.
3、 D. 2.
1、D.2.10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九月十四日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2号文件《关于印发 二二~二三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的要求,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在对原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94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认真分析、总结和吸取了十年来我国煤矿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考虑了我国煤矿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和入世要求,特别是引入了十年来国内外矿井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的科研成果.初稿提出后,以多种形式征求了全国煤炭系统有关方面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研究、多次修改,最后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共15章,4个附录.和原规范相比,除章节构成有较大改变和适用范围由 设计 拓展到 预可研 及 可研 外,主要技术内容变动较大的有:改变了旧的煤炭资源储量分类计算原则和方法;
修订了矿井设计工作制度和矿井设计服务年限;
进一步改革矿井开拓部署,吸取国内外先进成熟、行之有效的煤层地下开采技术和采煤方法;
提高以采、掘、运为主体的全矿井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矿井生产的进一步集中化和高产高效;
提高矿井安全技术装备和智能化技术装备的水平,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进一步改革矿井地面布置和机修、材料供应体制;
加强环境保护、重视资源合理开采、注重经济效益,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交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浦东路20号,邮编:210031,传真:025―58863059),以便今后修改和补充.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南京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 煤炭工业济南设计研究院煤炭工业西安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吴文彬 孔祥国 魏东让 杨俊德 刘晓群 陶景云 孙光辉 张会龙 高建国 罗庆光 荆凯喻培元 殷同伟 曹淮明 严贤红 杨夕生 张豫生 张世良 周秀隆 刘祥平 卿恩东 王润卿 王昌傲 王荣相 王煜明 孙伟翟访中 闫复志 ?
1 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我国发展煤炭工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广应用煤炭工业地下开采(以下简称矿井)各项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采,促进高产高效矿井建设,提高煤矿经济效益,实现矿井建设现代化,保持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煤炭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 1.0.3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应根据矿井资源条件和外部建设条件、资源配置及市场需求、可能采取的开采技术及装备条件、资金筹措及投资效果等,全面分析研究矿井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 1.0.4 矿井设计应体现生产集中化、装备机械化、技术经济合理化和安全高效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行科学管理. 1,0.5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矿井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矿井资源/储量、设计生产能力和服务年限 2.1 矿井资源/储量 2.1.1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批准的井田详查或勘探地质报告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井田勘探地质报告进行,且必须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对勘探程度、资源可靠性、开采条件及经济意义等作出评价. 2.1.2 矿井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分别根据井田详查和勘探地质报告提供的 推断的 、 控制的 、 探明的 资源量,按国家现行标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及《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DZ/T 0215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计算 矿井地质资源量 、 矿井工业资源/储量 、 矿井设计资源/储量 和 矿井设计可采储量 . 划分矿井资源/储量类型及计算矿井资源/储量的具体规定见本规范附录A、附录B和附录C. 2.1.3 计算矿井设计资源/储量时,应从工业资源/储量中减去断层、防水、井田境界、地面建(构)筑物等永久煤柱煤量及因法律、社会、环境保护等因素影响不得开采的煤柱煤量;
计算设计可采储量时,应从设计资源/储量中减去工业场地、井筒、井下主要巷道等保护煤柱煤量;
其煤柱留设要求和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现行《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的有关规定. 2.1.4 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煤层不应小于75%;
2 中厚煤层不应小于80%;
3 薄煤层不应小于85%;
4 水力采煤的采区回采率,厚煤层、中厚煤层、薄煤层分别不应小于70%、75%和80%. ?
3 井田开拓 3.1 井田开拓方式 3.1.1 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矿井地形地貌条件、井田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条件、地面外部条件、设计生产能力等因素,经多方案比较后确定. 3.1.2 当煤层赋存条件和地形条件适宜时,宜采用平硐开拓方式. 3.1.3 煤层赋存较浅,表土层不厚,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表土层虽较厚,属于干旱贫水区,且井筒不需特殊工法施工的缓倾斜、倾斜煤层,宜采用斜井开拓方式. 3.1.4 煤层赋存较深、表土层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筒需用特殊工法施工或多水平开采的急倾斜煤层,宜采用立井开拓方式. 3.1.5 根据井田特点,结合地面布置要求,采用单一开拓方式在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采用综合开拓方式. 3.1.6 井田面积大、资源/储量丰富或瓦斯含量大的大型矿井,条件适宜时,可采用集中出煤、分区开拓和分区通风的开拓方式. 3.1.7 井筒数量及兼用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井或立井开拓的矿井,一般宜开凿2个提升井筒,即主井和副井;
2 分区开拓的矿井或在特殊条件下,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开凿2个以上的提升井筒;
3 风井数量应根据开拓部署、通风系统要求、安全生产需要、合理工期安排及投资效益等,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4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必须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 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设专用回风井. 3.1.8 与生产矿井相邻的井田,经方案比较,由生产矿井扩建开采合理时,不应另建新井.矿井过密的老矿区,经方案比较矿井合并有利时,应通过技术改造实行合并. 3.2 井口位置与开采水平划分 3.2.1 提升井口位置应根据下列原则,经综合比较后确定:
1 有利于第一水平开采,兼顾其他水平,有利于井底车场和主要运输大巷布置,减少工程量;
2 有利于首采区布置在井筒附近的开采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的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