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12-20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宁)质技监行复第3号 申请人:刘伯胜 被申请人: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口市场局) 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陈向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媛媛,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刘伯胜认为浦口市场局未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予以告知的行为违法,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局申请复议,本局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浦口市场局未在一定期限内对其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予以告知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12月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好又多购物中心永宁店销售的"乐雅达LED节能小夜灯"涉嫌未经强制性认证的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签收,然而被申请人至申请人申请复议时尚未将该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予以告知,故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处理本案举报符合法定程序.2017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接到投诉举报函.2017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问题予以立案调查.由于案情较为复杂,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18年4月9日,经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再次延长办案期限40日.复议答复前,被申请人已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故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进行了处理,案件处理结果将在办结后依法告知申请人,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局受理此案后,认真查阅了案卷和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提供的材料,查明:2017年12月7日,浦口市场局接到投诉举报人为刘伯胜、被投诉举报人为好又多购物中心永宁店(实际执照名称为:南京开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策公司)的投诉(举报)函.投诉举报内容为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8日在开策公司购买了由东莞市乐雅电子有限公司生产的乐雅达LED节能小夜灯一盏(产品型号:ly619),费用10元.申请人认为依据《强制性认证目录》,该小夜灯属于强制CCC认证范围,东莞市乐雅电子有限公司没有获得照明设备小夜灯的CCC认证,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依法查处,并要求组织调解退款和赔偿事宜. 2017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问题予以立案调查.由于案情较为复杂,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4月9日,经本局批准,再次延长办案期限40日.4月25日,被申请人向被举报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4日向被举报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举报答复.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函、营业执照、立案审批表、延期办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答复、EMS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局予以确认. 本局认为,依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7日收到投诉(举报)函,12月11日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3月9日经局领导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4月9日,又经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再次延长办案期限40日.5月4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日邮寄送达举报答复.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上述处理行为并无不当.综上,本案在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举报案件并未办结,案件一直处于办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处理本案举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伯胜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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