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12-1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单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强化假期使用管理,明确职工的节假日、请休假的假期审批程序及相关待遇,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假期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在岗的正式职工、人事代理人员(含人杰公司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假期为公休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路程假、工伤假等. 第四条 公司机关、各分公司(中心)、各项目经理部均需配备相应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职工假期及日常考勤工作. 第五条 职工不能按时上班的,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审批、登记、备案等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一、公司及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
(一)公司及分公司机关工作人员:部门(分公司、中心)副职和一般工作人员,一个月请假天数在2日以内(含2日)的需填写《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关请销假审批表》,由本部门(分公司、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当月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一个月请假天数在2日以上5日以内(含5日)的,经本部门(分公司、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部门(分公司、中心)的分管领导批准,一个月请假天数在5日以上的,经本部门(分公司、中心)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部门(分公司、中心)的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当月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二)部门(分公司、中心)主要负责人一个月请假天数在2日以内(含2日)的,需填写《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关请销假审批表》,经部门(或分公司、中心)的分管领导审批后当月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一个月请假天数在2日以上的,经部门(分公司)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当月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二、项目工作人员:
(一)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需填写《江西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请销假审批表》,经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当月向人力资源部报备;
3天(含)以上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初审、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二)项目其他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应遵从各项目自身工作安排,以符合项目自身生产需要进行休假安排,但应严格请销假登记制度,人资专员做好项目工作人员的请销假登记,完善当月请销假月报,汇总后经项目经理签字,项目经理部盖章每月5日前随每月工资表一起上报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六条 凡请假者,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故不能亲自、及时到公司、分公司机关或项目请假者,可先电话请假或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事后仍需由本人补办相关手续并加以说明.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而申请续假的需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七条 请休假人员上班后需签到销假.请销假表由各部门(分公司、中心)指定的考勤员管理,汇总后每月5日前需送人力资源部作为薪酬发放依据. 第八条 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休假、改变假期或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发3天工资;
旷工2天,扣发6天工资;
以此类推.连续旷工7天(含)或公历一年中累计旷工达到15天(含)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须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公司将按照相应法律程序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章 节假日 第九条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节假日的规定,下列节假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员工休假.
1、元旦(1天);
2、春节(3天);
3、清明节(1天);
4、劳动节(1天);
5、端午节(1天;
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6、国庆节(3天);
7、中秋节(1天;
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
8、妇女节(18周岁以上女同志放假半天);
9、青年节(14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青年放假半天);
10、另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规定,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实行周
六、周日双休(每周两天). 第十条 法定节假日根据政府部门的通知时间进行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休假的,应按有关法规安排补休或计发节假日加班工资. 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因项目生产施工连续性特点,不能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实行双休的,项目经理部应保证项目工作人员每月四天的休息时间,不能休息的时间及晚间加班的时间适当调休或发放加班工资.
第三章 假别及假别待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 已婚职工与配偶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下同)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与父母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一)工作不满一年的见习生、学徒工;
(二)职工当年结婚的;
(三)当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以上或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
(四)待岗在家休息累计超过2个月或连续在岗工作不满10个月的.
二、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假一次,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职工的父母与配偶在同一居住地的除外),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此外根据路程远近可适当给予路程假(假期内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不超过300公里的工作人员无路程假,超过300公里路程的工作人员给予半天路程假.
三、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凭请假单和车票报销,费用由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凭请假单和车票由单位负担.
四、职工探亲原则上乘坐汽车、动车级别以下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不得报销飞机票或高铁票;
因故乘坐飞机或高铁的,可按火车或汽车票金额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职工个人承担.
五、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发给工资报酬. 第十三条 婚假 职工结婚给婚假3天.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但产生的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四条 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给丧假3天,距职工工作地点300公里以上的直系亲属去世时,另给路程假半天.职工请丧假的,原则上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其所在部门(分公司、中心)或项目经理部审批.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往返路费等费用自理. 第十五条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假.
一、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不按病假、事假或旷工处理.
二、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办法病假规定进行办理.
三、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经医院证明,怀孕2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产假15天;
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产假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期间工资待遇待遇按病假处理.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即女职工产假98天+60天=158天,另难产假、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的假期为自然天数,包括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定节假日和周末.
五、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1周岁,即哺乳期内,可享受在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哺乳时间每次增加30分钟. 第十六条 节育假 职工响应计划生育号召,采取节育措施所享受的假期,凡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手术的夫妇,给予一定的假期,假期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女职工生育假由职工所在部门(分公司、中心)审批,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内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产假及待遇从2016年1月20日开始执行). 第十八条 带薪年休假
一、根据国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规定的工作年限计算,按照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的办法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待岗在家休息累计超过2个月或连续在岗工作不满10个月的;
(六)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1-5条情况之一的,则该职工不享受下年的年休假.
三、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在岗时的工资福利待遇.
四、鼓励在岗职工休年休假,但确因工作原因,致使职工不能享受年休假或年休假时间休假不足的,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支付给职工正常的日工资);
因职工个人原因未书面提出休年休假的,按正常日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报酬.
五、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偿支付以年为周期计算,即本年度未休年休假的职工工资补偿支付在次年第一月进行补偿支付,以当年请销假记录为支付依据.原则上员工在每年应休完本年度带薪年休假,除项目工作人员外带薪年休假当年有效,不顺延. 第十九条 事假 职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有正当理由请假,经批准的假期.
一、所有职工凡请事假的,应先在其带薪年休假中抵扣,带薪年休假抵扣完毕再按事假计入考勤.带薪年休假抵扣完毕前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年休假抵扣完毕后职工因私获准请事假,职工全年不扣发工资的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含),累计事假超过5天的按超过实际天数计算扣发工资和奖金. 第二十条 学习培训假
一、鼓励职工本着 缺什么、学什么、补什么 的原则参加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