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12-21 |
电话: 联络人: 联单 编号 申请 日期 年月日预定施 工日期 年月日申请事项 新装机 一退一租用户申拆 用户复装 欠拆复装 停复话 换选号 装拆特业 更帐址 更(刊)名、刊址 更种 更业别 更代表人 更代表号 换机 宅外移机 宅内移机 留号暂拆 留号暂复 无线暂拆 无线暂复 纳费截答 免费截答 纳费固转 免费固转 装拆副机 装拆附件 自行维护 屋内配线 新租或异动后新资料异动前或原用户资料电话 号码 代表号电话 号码 代表号用户 名称 同名刊登 不要刊登 其他刊 登名称 用户 名称 同名刊登 不要刊登 其他刊 登名称 刊登业别 非住宅 独资用户 加刊Web及App104(含地址) 於电话号码簿加刊装机地址 刊登业别 非住宅 独资用户 加刊Web及App104(含地址) 於电话号码簿加刊装机地址 身分证统一编号 生日 身分证统一编号 生日 营业证照统一编号 代表人 营业证照统一编号 代表人 用户种类 住宅(专供家务使用者) 非住宅营业(住宅及非住宅非营业以外之用户) 非住宅非营业(政府机关、学校及经各级政府立案且不具营利性质之公益慈善团体者) 用户种类及 费率种类 价目表 月租费 第一级收费区 第二级收费区 通话费 住宅 非住宅 住宅 非住宅 营业 非营业 营业 非营业 上网型
50 245
195 70
295 245 2.
7元/10分 费率种类 A1/A2 A B C 上网型 (请参阅右边价目表) A
50 245
195 70
295 245 1.6元/3分B50
265 215
70 315
265 1.6元/5分C75
315 265
95 365
315 1.5元/5分 机件种类 正机 具;
副机 具;
开关 具;
插朴 具 自备 CENTREX:机型 ______具 苗栗,南投,澎湖,宜兰,花莲,台东,金门,马祖为第一级收费区,台北,桃园,新竹,台中,彰化,云林,嘉义,台南,屏东,高雄为第二级收费区. 上网住宅型及A1住宅型可抵本公司市内通信费25元,住宅 A 型客户可选择抵中华市内通信费25 元(A1) ,或赠送话中插接及勿干扰 (A2) .客户若未作选择时,以基本型 A 案(住宅以A1 )费率计收. 特别业务 话插指转/加密 呼叫锁码来电答铃来话过滤 每项特别业务租费为每月30元,同时租用前二项者50元 装机 地址 县 市乡 路市区镇 街巷段号弄之楼装机 地址 县 市乡 路市区镇 街巷段号弄之楼之室之室户籍 地址 县 市乡 路市区镇 街 同装机地址 巷段号弄之之楼室户籍 地址 县 市乡 路市区镇 街 同装机地址 巷段号弄之之楼室帐单 地址 县 市乡 路市区镇 街 同租用人E-mail 同装机地址 同户籍地址 巷段号弄之之楼室原用户帐单寄送地址 县 市乡 路市区镇 街 同装机地址 同户籍地址 巷段号弄之之楼室收没 收没骋槐嗪 E-mail:行动: 第二证件 类别 证号 原用户签章 本人已详阅并同意本业务服务契约 一退一租前未出帐帐单,本人同意按时缴纳 新用户签章 本人已详阅并同意本业务服务契约 本业务之各服务项目其最短期间为一个月 本契约书业经本人携回审阅二日以上. 本人确认已收受本契约书正本乙份. 除租用号码外,其他提醒缴费
电话: 本人申请一退一租新、原客户帐单分开计算. 本人申请一退一租当月之月租费,由本人与原客户自行计算分摊,如原用户尚有未出帐之电信费,本人愿负清偿责任. 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者,请填委托书) 兹委托下列受托人办理本项业务,此代理行为视同本人行为并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受托人身分证字号: 受托人次要证件类别及证号: 受托人户籍地址: 联络
电话: 本受托人确实受申请人委托代办本项业务,如有虚假伪冒,愿负法律责任. 受托人及联络人填具之上开资料,本公司仅作申办业务及联络使用. 备注 电信费已缴至 年月受理员 登录员 复核员 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市内网路业务客户个人资料L集告知条款
一、非公务机关名称:中华电信(股)公司(含各分公司、电信研究院及学院,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个人资料L集之目的:行销;
消费者、客户管理与服务;
契约、类似契约或其他法律关系事务;
经营电信业务与电信加值网路业务;
调查、统计与研究分析.
三、L集之个人资料类别:辨识个人者;
辨识财务者;
政府资料中之辨识者;
个人描述
四、个人资料利用之期间、地区、对象及方式
(一)期间:本公司营运及依法令规定应为保存之期间.
(二)地区:本公司营运之地区.
(三)对象:本公司、受本公司委托之关系企业及合作厂商.
(四)方式:提供电信服务、加值服务、各项优惠措施、行销、活动讯息或办理市场调查,并得以对贵客户或设备使用人提供催缴讯息等.因业务所需,受本公司委托之关系企业或厂商者,亦同.
五、本公司就本服务/业务填具之联络人资料,仅作服务/业务联系之用;
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理人及受托人之资料,仅作申办服务/业务及联络使用.
六、贵客户得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其个人资料请求查询、阅览、制给复制本、补充更正、请求停止L集、处理、利用及删除等权利.其行使方式依法令及本公司相关规定,洽本公司各服务中心办理,或直拨免费客服电话(市话:
123、行动:0800-080-090)、网路客服中心(https://123.cht.com.tw/ecas/B09)谘询.本公司得依个资法第10条、11条规定,执行业务所必须及法定保存期间等考量,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七、贵客户得自由选择填具个人资料(但依法令规定者不在此限),若提供资料不足或有误时,将影响服务申办或其完整性.
八、为优化服务,历来及本次贵客户申办各项业务(含中华电信会员、使用公众Wi-Fi等),本公司将L集并汇整贵客户上开个人资料及各项网页(域)浏览与通信纪录、位置与帐单资讯、收视纪录等资料,以无法识别个人的方式产出分析报告提供本公司及关系企业或合作厂商.
九、本次申请异动业务/服务 市内网路业务 行动宽频业务 网际资讯网路业务 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服务 电路出租业务 本公司为推介多元化商品服务,得利用上开 贵客户个人资料行销本公司关系企业及受托代销等各合作厂商之商品或服务,前述事项 贵客户(同意(不同意. 除前揭事项外,本公司非经 贵客户同意或依法律规定,不得将上开个人资料提供予第三人.若 贵客户欲请求本公司停止继续处理、利用,得随时填具「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个人资料申请暨处理回覆单」,透过本公司各地服务中心请求停止处理、利用或删除. 立书人: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编号:96979933 地址:台北市信义路一段21之3号 立书人(法人代表人(负责人)签章)证照号码、地址:均同申请书 法定代理人:签章)证照号码、地址:均同申请书 受托人:签章)证照号码、地址:均同申请书 以上签名确实为本人所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