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12-22
附件1 井工煤矿安全自检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一、安全管理单元

1 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2、7条2机构 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 一通三防 、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22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3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4责任 落实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5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6托管煤矿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7 灾害 防治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8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9安全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

5、

17、27条10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11 生产 组织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12 事故防范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二、开拓开采单元

13 矿井 地质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14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15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16 图档 检查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

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17 开采 范围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18 开拓 布置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19 矿井 接续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20 安全 出口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21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22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23 采区 布置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24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25 采煤 方法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26 专项 设计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27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28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554-2010)第3.3.2条29 作业 规程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

38、96条30 制度 措施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31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32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33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34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35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三、通风单元

36 通风 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37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38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 三专两闭锁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39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40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41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42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煤矿安全规程》 第

166、

167、168条43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44 通风 设施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煤矿安全规程》第

155、278条45 风阻 测定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第5.1.9条46 矿井 测风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47 气体 浓度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48 通风仪表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

140、

141、

142、

143、157条49 通风 设备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50 矿井 反风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

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

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51 安全 距离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

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

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

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四、瓦斯防治单元

52 瓦斯 地质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53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第8.

1、8.2条.

54 瓦斯 鉴定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55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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