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12-21
甬价管〔2011〕134号 关于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燃气管道 预埋收费行为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 六区二岛 经济发展局,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燃气管道预埋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管道燃气配套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颁发〈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浙价法〔201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住宅小区燃气管道预埋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 ―1― 气经营企业,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组织实施燃气管道预埋,以及对尚未预埋燃气管道的城市住宅小区进行燃气管道铺设改造的,可按规定收取燃气管道预埋费.

二、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行业燃气管道配置标准,组织实施城市住宅小区燃气管道预埋或铺设改造,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一)城市住宅小区燃气管道预埋或铺设改造建设范围,住宅为管道燃气主干管道引接点至住宅小区住宅户内燃气管道端口的所有燃气管道和设施;

非住宅为管道燃气主干管道引接点至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燃气管道设施产权分界点的所有燃气管道和设施.

(二)城市住宅小区内住宅用户(包括独立装表的公寓楼、商住楼内住宅用户,下同)的燃气额定容量按行业标准配置.用户户内应当配备两个燃气端口.燃气端口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安装、进户设施位置变更以及用户要求增配燃气端口的,其所需工料费用由用户自理.

(三)城市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用户按房屋设计使用功能合理预留燃气接口.燃气管道设施产权分界点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安装工料费用由用户自理.

三、城市住宅小区的燃气管道预埋费实行政府定价.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城市住宅小区燃气管道预埋或铺设改造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 ―2―

四、城市住宅小区燃气管道预埋费的收费对象和标准

(一)对新建城市住宅小区内的各类住宅(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以及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集资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保障性住房),燃气经营企业在实施预埋前可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燃气管道预埋费.住宅燃气管道预埋费标准分别为:普通住宅(含多层、中层和高层住宅,下同)每户(套)2500元;

高标准住宅(包括别墅、总层数3层及以下联排住宅和其它低层住宅,下同)每户(套)5000元.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交纳的燃气管道预埋费列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住宅销售价格之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燃气管道预埋费或与燃气管道预埋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拆迁人(包括拆迁服务机构等单位)不得在安置住宅基本造价之外向被拆迁人另行收取燃气管道预埋费或与燃气管道预埋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二)按照《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2004年7月1日以前开发建设、至今尚未预埋燃气管道的城市住宅小区,燃气经营企业待燃气管道铺设改造后,在受理开户申请时可直接向住宅用户收取燃气管道预埋费.在市区范围内宁波兴光燃气集团公司进行燃气管道铺设改造的城市住宅小区,住宅燃气管道预埋费仍按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住宅小区管道天然气安装费的通知》(甬价管〔2007〕1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各县(市)燃气经营企业以及市区范围内其他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管道铺设改 ―3― 造的城市住宅小区,住宅燃气管道预埋费分别按普通住宅不超过每户(套)1200元、高标准住宅不超过每户(套)2500元收取. 对2004年7月1日以后开发建设、至今尚未预埋燃气管道的城市住宅小区,燃气经营企业在实施预埋前可向开发建设单位补收住宅燃气管道预埋费,住宅燃气管道预埋费按新建城市住宅小区收费标准补收.如因开发建设单位经法律程序认定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补收燃气管道预埋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在受理开户申请时直接向住宅用户收取燃气管道预埋费,住宅燃气管道预埋费按2004年7月1日以前开发建设的城市住宅小区收费标准收取.

(三)对城市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在受理开户申请时直接向非住宅用户收取燃气管道预埋费.非住宅燃气管道预埋费按气表流量口径分段累进递减计收,收费标准分别为:在100立方米/小时及以下部分,按每立方米/小时1200元计收;

100~500立方米/小时部分,按每立方米/小时1000元计收;

500~1000立方米/小时部分,按每立方米/小时700元计收;

1000立方米/小时以上部分,按每立方米/小时400元计收.

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燃气管道预埋建设合同,明确预埋建设内容、期限以及预埋收费标准等双方权利与义务.收取燃气管道预埋费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预埋建设.

六、燃气管道预埋费主要用于规定建设范围内燃气管道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施工以及天然气气种转换等费 ―4― 用支出.燃气经营企业收取燃气管道预埋费后,不得再向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收取开户费用.

七、对城市住宅小区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燃气管道预埋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申请开通管道燃气、并由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燃气管道预埋的,燃气经营企业可收取燃气管道预埋费,收费标准由管道燃气供需双方根据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材料和施工等费用以及申请使用燃气的具体流量协商确定.

八、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各地制定的燃气管道预埋收费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5― 主题词:能源 管道 收费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委,市财政局, 市物检局. 宁波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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