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9-08-02 |
1 特种设备(含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第33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第25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行政处罚
1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发布)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发布)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3月30日发布)第四十条第
(一)项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于转让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
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1990年8月25日发布)第十四条第
(二)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
2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四条 制造、销售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虚拟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3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4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七)项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与下列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二)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2000 元以下罚款;
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定期检定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5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七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五)项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与下列处罚: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五)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4、《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
(六)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
(五)项 制造、修理、安装、改装、销售、进口以及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给与下列处罚: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
(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7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 标准计量股、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2、《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
属经营性行为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3、《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六条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 非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
(二)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
(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至50%的罚款
5、《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三)项 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
(六)项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改正;
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