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9-12-2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 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 , 规范项目与资金管理,根据《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45号)、《丽水市农民培训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丽农劳训办〔2016〕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 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 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 区补资金 )是区财政为深入实施 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 ,结合省、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区直各部门筹集的培训资金及其他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区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培办)负责综合协调及项目计划制定、项目立项评审、项目考核验收的组织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措、核拨与监管;
各乡镇、街道与区委人才办、区农办、区农业局、区林业局、区水利局、区教育局、区经商局、区人社局、区文广新体局、区建设分局、区妇联、区电商办等区直部门紧密合作负责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监管、项目业绩初审等工作.经认定的各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基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机构、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第四条 区农民培训项目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实行 政府推动、部门统筹、基地培训、农民创业 的思路,加大农民异地开发、转移创业和特色产业发展技能的培训力度,着力提高农民的创业技能和就业空间,培养出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技能和较强创业能力的新型农民.
第二章 项目设立 第五条 机构选择.承担区补资金项目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基地须经区农培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资格认定,择优确认.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机构、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须经区委人才办、区农培办、区财政局资格认定,择优确认. 第六条 工种设立.区农培办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和农民意愿,分别提出分类工种目录建议,由区农培办商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项目计划制定.区农培办根据各类工种目录,结合省、市农培办下达的年度培训任务,制定培训项目计划,明确区级各类工种的年度培训规模和标准要求,并通过媒体公告. 第八条 项目单位申报.区农培办对照项目计划,结合农民意愿,组织列入区级动态管理的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基地分类别、工种向区农培办、区人社局进行项目申报,经同意后开班;
组织列入区级动态管理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机构、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分类别、工种进行项目申报,经各区直部门初步审核后填表,报区委人才办、区农培办同意后开班. 第九条 项目公示.区农培办通过媒体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培训工种和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批准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十条 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项目实施主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区农培办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由区农培办与各分管区直部门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再由各分管区直部门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开展项目时间节点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在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下,进行自主招生,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培训,确保师资、设备、设施等教学条件合格、到位,按时保质完成培训任务.每期培训结束后,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要做好考证率、就业率的统计,建立纸质和电子化培训就业台账;
农村实用人才培训要做好结业考核及创业率的跟踪统计,建立纸质和电子化培训台账.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监管.项目实施主体要规范和完善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实行全程管理,按区委人才办、区农培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要求,认真、及时上报各种报表、信息,建立和完善学员登记、培训、跟踪服务、信息反馈的质量监控体系;
招生、培训、考证、就业跟踪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区委人才办、区农培办、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按实施方案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项目业绩要求.普及性农民培训以先进实用技术、农业政策法规及经营管理知识等为重点,实行绿色证书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以职业技能、岗位规范、实际操作能力及法律法规为重点,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转移就业率管理,培训后班期获证率(特种行业以《操作证》、《上岗证》为据)和转移就业率必须达到80%以上(以六个月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为据). 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以相关实用技能、科技知识、政策法规、市场营销、经营决策、财务管理等为重点,实行专项证书或考核合格证书管理.鼓励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学员参加国家农业职业标准考试. 农村创业人才培训包括初创型培训和发展型培训,按照 循环培训、创业辅导、跟踪服务、建设互动平台 的要求,实行培训合格证、创业计划书及创业成功率跟踪管理,训后农民创业能力和带动就业能力应有较大幅度提高.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需向区委人才办、区农培办、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项目实施主体不得转让、不得委托.项目实施单位法人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合同、违规转让实施合同或委托实施、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造假骗取资金等行为负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取消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基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机构、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等资格,追回补助资金.
第四章 项目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申请,区委人才办、区农培办、区财政局组织抽查. 第十七条 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考核组织.农业生产能手培训由区农业局负责考核组织;
林业生产能手培训由区林业局负责考核组织;
能工巧匠培训由区建设分局负责考核组织;
其他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由有关部门负责考核组织. 第十八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考试考证由区人社局负责组织.考证率确定后,以业绩考核前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确定就业率.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底前,区委人才办、区农培办、区财政局对年度培训项目完成情况,按培训班期组织验收.并报市委人才办、市农培办、市财政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按《浙江省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45号)的规定,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最少培训时间应在42课时以上(可按需求分散进行),补助标准暂按普通班600元/人;
高级班按1000元/人拨付.各专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工种、不同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全区范围内,同类培训的补助标准应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补助标准,按《关于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报莲都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的公告》(莲农培办〔2010〕2号)文件精神执行,最高暂按486元/人进行补助. 第二十二条 普及性农民培训补助标准暂按30元/人进行补助.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年度培训项目批准实施后,区财政按项目额度预拨50%,由区农培办、区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专业主管部门,再由区专业主管部门对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机构、农村实用人才实训基地实行差别补助,其余部分待年度培训项目绩效考核后及省补资金到位后,予以兑现.对于没有按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或项目实施没有达到预期要求的,扣回预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区补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资金使用以农民直接受益为原则,对受训农民的培训经费进行补助,培训费严格按《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莲都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