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2019-12-27
扶绥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扶环改字〔2018〕11号 广西扶绥信日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MA5N5T9W25 地址:扶绥县山圩镇广西农垦国有山圩农场岜美分场88-7号 法定代表人:邓显光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擅自在扶绥县山圩镇广西农垦国有山圩农场岜美分场88-7号建设年产2万立方米板材项目,现已建设一栋3000平米的厂房;

一栋120平米的办公用房;

100平米的宿舍正在建设.

厂房内正在建设一间烘干房;

一条生产线已安装完毕,包含两条输送带、一台断料机、一台开片机;

一条生产线已安装两条输送带;

建设一台1吨生物质锅炉.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邓显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 扶绥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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