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29 |
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二、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标准(试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4、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9、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廊坊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批准的其他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5、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7、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8、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9、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10、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11、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1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1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5、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生产安全监察规定
1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1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8、絮用纤维制品禁止使用原料管理办法
19、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规定
20、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21、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22、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2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5、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四、2014年廊坊市质监局新增补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3、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4、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5、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8、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9、 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0、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JFS-2012-29004 冀质监函z2013{238号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省纤检局: 为了规范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省局制定了《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试行),并通过了省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试行)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5月3日 (主动公开) 附件1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质监部门(含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下同)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应参照本规则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质监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当. 对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七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责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积极配合质监部门检查,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询问且如实回答的;
(三)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合同、文件、记录、业务函件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材料的;
(四)主动陈述质监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的;
(五)行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违法行为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一)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八)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
(十一)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从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低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最低处罚标准. 减轻处罚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免予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的,行政处罚幅度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的较高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计定的最高处罚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机构应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依据,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初审案件时,法制部门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所建议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 审理案件时,案件审理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依据并参照本规则进行集体审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上级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质监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是否合法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适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的;
(二)因行使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其他行使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对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调离执法岗位;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具体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参照《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参照标准》执行.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行政处罚裁量,由省局另行制定具体处罚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参照标准(试行)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 以上 均不含本数, 以下 均含本数) 《产品质量法》
1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