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 2019-12-27 |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 2018年7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越环听告〔2018〕33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3月22日检查后已进行整改,已撤除炒炉.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项目,未按要求设置油烟净化设施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可适当减少罚款.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拒不整改的,将承担被责令停业整治的法律责任. 限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将上述罚款缴到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收入项目编码:312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越秀区环境保护局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