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12-24
中国烟草总公司文件 中烟办〔2011〕230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关于印发烟机零配件 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落实卷烟上水平的工作要求,规范烟草企业烟机零配件采购行为,进一步推进烟机零配件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现将《中国烟草总公司烟机零配件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不公开) 主题词:烟草 机械 零件 管理 通知 分送:国家局、总公司领导,办公室、财务司、运行司、法规 司,整顿办. 中国烟草总公司办公室 2011年11月21日印发 中国烟草总公司 烟机零配件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机零配件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保障烟机设备的正常、高效运转,进一步提升烟草加工企业的生产效率,提高烟草加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整体竞争实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商业公司、省级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机械集团公司);

卷烟(雪茄)、打叶复烤、滤嘴棒等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 烟机零配件是指在烟草专用和通用机械设备(以下简称烟机设备)上使用的专用件和通用件,包括国产、进口零件及部(组)件. 专用件是指只能用于烟机设备上的零配件,通用件是指既可用于烟机设备也可用于非烟机设备的零配件. 第四条 集中采购是指:

(一)中国烟草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要求对消耗有规律、单件价值较高、具有一定需求规模的烟机零配件,通过统一编码、名称和技术标准,汇总需求,实施行业统一采购、统一供应.

(二)要求省级公司对行业统一采购和供应范围以外的烟机零配件,在所属企业范围内实施统一采购. 第五条 总公司成立中烟烟机零配件采购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总公司烟机零配件集中采购服务工作.省级公司和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烟机零配件采购服务机构. 第六条 中烟机械集团公司是烟草行业烟机零配件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总公司行使相关管理职能,采购服务中心是中烟机械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第七条 烟机零配件的集中采购要遵循规范原则、质量原则和市场原则,兼顾效率和成本,合理配置资源,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采购行为.

第二章 集中采购分工及管理 第八条 集中采购工作主要包括:统一编码、汇总需求、统一采购、网上交易、网上结算、配件调剂等. 第九条 采购服务中心的集中采购从试点起步,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逐步扩大烟机零配件的统一采购和供应范围;

省级公司依据所属企业的需求,做好行业统一采购和供应范围以外的烟机零配件的统一采购工作,保障所属企业的生产需要,为进一步扩大行业统一采购和供应创造条件;

低值易耗的烟机零配件在省级公司的安排下可以由生产企业自行采购. 第十条 采购服务中心主要负责: 制订《烟机零配件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国产烟 机零配件集中采购目录》和《烟机零配件编码规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汇总形成《烟机 零配件供应商名录》,报行业主管部门审定;

(三)根据《国产烟机零配件集中采购目录》汇总行业需求,实施集中采购;

(四)做好烟机专用进口零配件保税寄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按国营贸易的管理规定,汇总行业需求,用保税寄售的方式统一供应. 第十一条 省级公司烟机零配件采购服务机构主要负责:

(一)按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烟机零配件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完善采购规章制度;

(二)按照行业烟机零配件编码规则,做好所属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按照集中采购工作的要求,汇总报送所属生产企业烟机零配件需求;

(四)根据集中采购协议,与供应商确认采购订单,实施网上交易和结算;

(五)对行业统一采购和供应范围以外的烟机零配件,在所属企业范围内实施统一采购;

(六)审查推荐新增供应商,做好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星级评定工作;

(七)科学制订烟机零配件采购计划,保持合理库存.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类别编制、申报烟机零配件需求计划;

(二)根据省级公司的安排,做好相关的烟机零配件采购工作;

(三)烟机零配件收、发、存管理工作;

(四)根据烟机设备的状况,分析所用零配件的更换周期和使用数量,及时收集、反馈烟机零配件使用信息,科学制订需求计划,为总公司和省级公司的统一采购提供数据支撑;

(五)新增供应商的申报及供应商日常动态管理评价等基础工作;

(六)完成网上交易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只能在《烟机零配件供应商名录》范围内进行采购和交易.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过程中,要优先选择生产厂商和供应商的优势产品,严格控制中间商,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供应风险.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依据外观、标识、图号、数量以及技术参数等标准对采购的烟机零配件实施质量检验与验证并出具报告.没有供应商商标及烟机零配件代码(图号或型号规格)等标识的烟机零配件不得办理入库和结算手续.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和使用单位要做好烟机零配件使用数量和更换周期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将分析结果作为衡量烟机零配件产品质量和性价比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要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对烟机零配件网上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监控、归档等进行规范管理.按 一项一卷 的要求,收集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资料,形成采购文件卷宗,确保采购实施全过程可检查、可追溯.

第三章 交易监管网 第十九条 中国烟草机械零配件交易监管网(简称交易监管网)是专用于烟机零配件采购和监管的信息平台,主要功能包括信息发布、信息交流、需求申报、网上交易、网上结算、配件调剂、过程监控和结果评价. 第二十条 烟机零配件的需求报送、招标公告、信息发布、交易等须在交易监管网上进行,并接受监管. 第二十一条 烟机零配件采购要充分发挥交易监管网的作用,以信息化手段整合行业零配件资源,建立可供调剂的零配件信息平台,实现行业内零配件资源共享.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烟机零配件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采购. 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是烟机零配件的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须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烟机零配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机零配件,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机零配件,可以依 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估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机零配件,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第二十七条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向相关网上交易供应商发出询价单,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就质量、价格、数量、交货期、技术服务等合同要素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采购的烟机零配件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一年内需要重复采购且全年单品种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八条 烟机零配件供应商管理贯彻 尊重历史、严格管理、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量化考核、业绩引导,不断优化供应商结构,提高集中度,形成优质供应商体系. 第二十九条 烟机零配件供应商管理主要包括供应商的新增、日常动态管理和星级评定及退出等工作.供应商的新增和日常动态管理以省级公司为主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省级公司和生产企业对供应商的交货及时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业绩等行为和结果进行跟踪、记录、评价. 第三十条 新增烟机零配件供应商由生产企业申报,省级公司审查推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列入《烟机零配件供应商名录》,即取得交易监管网的合格供应商资格.新增烟机零配件供应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条件和专业技术能力;

3.通过GB/T19000-2000(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因新型、新规格设备的使用,原有供应商不能满足需求的;

2.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进行质量性能改进、有明显效果的;

3.对原有零部件进行结构创新或功能增强,设备性能有明显提升或降低成本的;

4.因特殊原因,对保障企业生产起关键作用的. 确良及时性、供货态管理和信誉第三十一条 建立烟机零配件供应商星级评定制度,对供应商实行星级管理,用星级引导采购,实现供应商的优胜劣汰. 供应商星级评定分生产类和贸易类.每类以市场覆盖率、交货及时率、质量合格率、质量技术性能及售后服务等指标进行评定,达到一定要求的,按程度分别设五星、四星、三星等三个星级,五星为最高,三星为最低.达不到星级要求的为一般供应商. 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制订星级评定办法,组织开展行业或省级公司范围内的供应商星级评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认定为不合格供应商:

(一)省级公司考评不合格的;

(二)向非法烟草加工企业出售烟机零配件的;

(三)因产品质量影响企业生产或对设备造成损坏的;

(四)交易额过低且产品具有可替代性,或连续两年没有交易行为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确证有行贿行为、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产品多次抽查不合格等情况的;

(六)有违反国家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不合格供应商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出现第三十二条第

(二)、

(五)、

(六)款情况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取消其供应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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