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12-26 |
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征收补偿安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定的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轨道交通蔡甸线项目
(二)征收范围:蔡甸区铁铺农贸市场、蔡甸区新农辉煌渔具店,湖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水王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武汉捷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蔡甸电信公司、幸福春天小区、蔡甸区财政局、人防工程设备厂、武汉健康谷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济医院蔡甸院区、武汉市金碧绿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的部分房地产.(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最终勘界结果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武汉市蔡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法生态示范城管委会社会事务处、蔡甸街办事处
(五)征收签约期限: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0天内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六)征收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概况
1、被征收房地产户数12户;
2、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征收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具体数据均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实际面积和户数为准.
二、征收补偿执行的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
(三)《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2011〕77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征收房屋类型、建筑面积等的认定办法 被征收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房屋性质、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和房屋所在的地类、使用权类型、使用权面积等,以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土地权属证书的记载为准;
房屋、土地权属证书未记载或者记载与房屋、土地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土地登记簿为准.
四、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 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历史无证房,按照房屋实际用途(商业门面除外)价值的95%给予补偿,并给予相应的补助、奖励.对认定为历史无证房且实际作为商业门面使用的个人经营房屋,按照历史无证住宅用途房屋的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及相应的补助、奖励,对符合《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同时给予补助. 2004年9月20日至2008年9月1日期间未经依法批准建成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主动请求征收的,按照房屋价值的70%给予自拆补助.2008年9月1日以后未经依法批准建成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主动请求征收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给予自拆补助. 未经登记建筑的权属由村(居)委会、街(园区)办事处和基层国土所共同确认.未经登记建筑的建筑面积根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予以确定.未经登记建筑的建成时间根据行政处罚文书、历史测绘资料、房屋建造购买材料发票等能证明建筑建成时间的资料综合考虑后予以认定;
按照此规定仍不能确定房屋建成时间的,可由街(园区)办事处出具书面意见,区房屋征收部门审核认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投票或者摇号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协商方式以征求意见表的形式进行,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征求意见表交由房屋征收部门统计、核实.在七个工作日内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定,由房屋征收部门公布协商选定结果.
六、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地产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评估结果公告或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房地产征收补偿标准 本项目房地产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与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地产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地产货币补偿总额. 货币补偿总额=房地产价值补偿+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房屋室内装修价值补偿+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其他补偿、补助
(一)房地产价值补偿 被征收人可根据情况,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评估房地产价值.
1、房地合一评估 房地产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房地分离评估 采用成本法单独评估房产,单独评估土地,再将两项的估值相加,得到房地产的价值. 房地产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重置单价+被征收土地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土地评估综合单价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20%作为货币补偿的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房地产价值补偿费*20%
(三)房屋室内装修价值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每平方米100-35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装修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
(四)按期签约搬迁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5天(含15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10%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按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20%给予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奖励;
凡在征收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6-30天(含30天)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房地产价值补偿费的2%给予被征收人奖励.
(五)其他补偿、补助
1、搬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户2000元标准给予房屋搬迁补偿;
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补偿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2、临时安置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及其他非生产经营性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进行计算,保底1500元/月. 被征收人认为其临时安置补偿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临时安置补偿费.
3、附属设施补偿费 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标准为:水表独表240元/块,分表80元/块;
电表独表500元/块,分表150元/块,分时电表650元/块;
有线电视100元/户;
电话108元/部;
柜机、分体空调300元/台,窗机100元/台;
宽带380元/部;
太阳能热水器500元/台、电热水器200元/台.三相电表、管道燃气、独地水表按原始凭据给予补偿.
4、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补偿费 暗楼、阳台、地下室、地面附着物及其它附属设施的补偿,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费.
5、住宅房屋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性补助费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改变房屋用途作为生产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房屋给予征收补偿.但《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公布前,住宅已作为商业门面使用,且以该住宅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商业门面与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50%.
6、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的,且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被征收房屋,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纳税凭证.给予被征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补偿.属于公有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直接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5%的,可以提请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情况、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
7、设备搬迁、安装补偿费 征收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设备搬迁、安装补偿,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购置价扣除折旧后予以补偿.
八、特别说明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仅涉及收回被征收人国有土地而不征收房屋的,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本方案的评估时点和相关补偿标准,与被征收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
九、其它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蔡甸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蔡甸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蔡甸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及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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