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8-28 |
当事人:俞龙兴;
性别:男;
年龄:37岁;
住址:永康市前仓镇后吴村东山头88号;
身份证号码:330722198102212311;
联系
电话:15158908868.
2017年8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缙云县新碧街道下东山加油站旁天喜门业厂房内的健身器材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加工厂正常经营,当事人俞龙兴在场配合检查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当事人因涉嫌无照经营行为的违法行为,2017年08月18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俞龙兴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于2017年6月开始在缙云县新碧街道下东山加油站旁天喜门业厂房内开设健身器材加工厂,主要经营健身器材加工和绿化带护栏加工.该加工厂有经营面积400平米,员工2名,冲床2台和切割机一台.其行为于2017年8月14日被本局新碧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经营账册,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均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17年8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1张,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经营情况的事实;
??? 2.2017年8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无照经营的时间、违法经营额、违法所得等事实;
??? 3.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 2018年1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缙市监听告〔2017〕040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俞龙兴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设健身器材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三条"违反前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无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应当依法予以取缔."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行为.对于该行为,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予以警告;
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缙云县农村信用社(缙云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231000002459501000036)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缙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缙云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 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