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8-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1971民初10015号 林秋培: 本院受理原告叶锦柱诉被告林秋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通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提供类似案例的提示等应诉材料.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0元及利息156000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0000元;

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2000元;

以1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000元;

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000元);

2.原告对被告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湖滨南路9号企石鼎峰碧桂园3栋70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2016东莞不动产权第0081829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9日9时45分在石排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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