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8-29 |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0元及利息156000元(以5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9月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0000元;
以3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9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2000元;
以15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000元;
以4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2000元);
2.原告对被告位于东莞市企石镇湖滨南路9号企石鼎峰碧桂园3栋704号的房产(房产证号:粤2016东莞不动产权第0081829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天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9日9时45分在石排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将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