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8-29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委托事项: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锅炉、压力容器含工业、民用气瓶,不含车用气瓶)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等事项,及特种设备报停、报废、注销、移装的备案;
委托权限:
1、受理申请:出具准予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申报材料检验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准予许可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委托时限: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委托期间有关事项:
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委托机关的相关处室,负责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指导,并进行监督;
3、委托行政机关有权对受委托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适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撤销;
受到委托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行政机关可以提前解除委托关系.
4、受委托机关超过委托权限,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国家赔偿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受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日?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