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08-29 |
一、试点目的和原则 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加快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创新登记方式,简化登记流程,提高企业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坚持自主便捷、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原则,在清理放开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规范名称登记管理程序,赋予企业名称自主权利,试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二、试点范围和步骤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范围是济南、青岛、淄博、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临沂、菏泽10个市. 试点时间分为三个步骤:
(一)筹备阶段.从2018年4月10日至5月10日,根据国务院《 十三五 市场监管规划》和总局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市场监管环境,制定试点方案和配套规则,建立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业务管理系统,于2018年5月10日前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市场监管总局.
(二)试点阶段.从2018年5月11日至8月1日,各试点单位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
(三)总结推广阶段.省工商局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基础上,拟于8月底前在全省全面推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
三、试点方法和内容
(一)开发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制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试行)》(见附件1).省工商局开发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落实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和禁限用规则及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对申请的名称与在先登记名称相同以及属于禁用范围的,系统不予通过;
对涉及相关情形限用内容的,系统提示申请人需提供有关证明或者授权文件方可通过;
对与在先登记名称近似的,提示申请人存在的侵权风险.
(二)简化名称登记程序,建立《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流程(试行)》(见附件2).企业登记机关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为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的查询、比对服务.公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规范适用范围和登记材料.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与企业设立登记机关不属于同一机关的企业名称、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外,凡采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不再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拟定名称.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 山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 (http://218.57.139.23:10010/psout/)直接申请,实现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规范企业名称登记,制定《使用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登记受理程序(试行)》(见附件3).以自主申报方式办理企业名称登记的,取消名称初审制度.使用自主申报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登记与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合并受理,企业登记机关审核发现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
(四)强化企业名称申请人自主申报主体责任,制定《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制度(试行)》(见附件4).企业应当承诺自行承担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加强企业名称事后监管,制定《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试行)》(见附件5).建立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进一步明晰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争议.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滥用名称权利,与其他企业名称之间发生的争议,由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处理;
与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的争议,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责令企业限期纠正或者停止使用企业名称的,企业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向社会公示.完善自主申报企业名称纠错机制,对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机关要切实提高认识,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与其它商事制度改革措施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各市局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和配套规则,做好建章立制、健全机构、人员配备等保障工作,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完善信息系统.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前,各市局要与省工商局信息中心做好企业名称登记软件系统的衔接工作,强化全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统一性,提高系统智能化、自动化水平.要加强信息系统动态维护和管理,保障相关工作顺利推进.
(三)搞好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倡导企业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要强化业务培训,保证企业名称登记人员的专业性和稳定性.要加强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的跟踪调查,注重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试点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工商局报告. 附件: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试行) 2.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流程(试行) 3.使用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登记受理程序(试行) 4.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制度(试行) 5.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试行) 附件1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规则(试行) 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的选择使用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法规规定和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要求,并按以下规则进行申报.
一、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比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存在违反名称禁用规则规定的情形和字样.如存在,系统提示不允许申请人申报;
如不存在,允许申请人申报.
二、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比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涉及名称限用规则规定的情形和字样.如涉及,系统提示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自动比对申请人申报的信息是否符合限制性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允许申请人申报;
不符合条件的系统予以提示,不允许申请人申报.如不涉及,允许申请人申报.
三、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比对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企业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区分情形办理: 1.存在相同企业名称的,系统提示不允许申请人申报. 2.存在近似企业名称的,系统列出所有近似名称,提示申请人依以下条件申报: (1)如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系统提示申请人填报是否取得近似企业授权或与该近似企业有投资关系的相关信息,取得授权或有投资关系的允许申请人申报;
未取得授权或与该近似企业无投资关系的,系统提示不允许申请人申报. (2)如拟申报的企业名称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读音相同或相近,但字形不同;
或虽然字号相同但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用语不同,注册该名称有可能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公众误解,系统提示申请人谨慎选择,告知申请人申请该名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申请人网上签署《承诺函》后,允许申请人申报. 3.不存在上述第
1、2类情形的,允许申请人申报. 对不允许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告知申请人不予申报的理由. 名称自主申报通过后,系统自动暂存该申请记录,并保留该名称30天,保留期内申请人未提交设立登记申请的,保留期满该名称自动失效.在保留期内自主申报名称,如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变更名称不允许延期.
四、注册资本300万以上的企业方可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名称.申请集团的,须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 附件2 企业名称网上自主申报流程(试行) 1.注册登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进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页注册账户并登录,进入 山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 注册登陆. 2.企业名称开放式查询.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页面中,点击右下角的 企业名称开放查询 ,选择查询区域范围,输入要查询的字号,点击 查询 即可查看开放范围内的相同或近似名称,申请人通过查询比对,可判断该字号是否能用来登记或某些字词是否可以使用. 3.自主选择生成企业名称.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页面中,按照以下步骤选择生成企业名称: (1)选择 行政区划 以及 行政区划表述形式 . (2)输入 字号 .系统自动调用 禁限用字词库 等信息进行字号禁限用查核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实时反馈给申请人,由申请人按照提示选择. (3)选择 行业用语 .输入行业关键词,系统自动显示出与其有关的行业类别,申请人选择行业用语后,系统会对 字号 + 行业用语 进行名称在用库查重比对.若已被占用,系统会提示用户更换字号或行业表述;
若有近似名称,系统会提示 应取得近似企业的授权或与该近似企业有投资关系 ,并给出相近名称清单,由申请人依据条件选择. (4)选择 组织形式 .根据系统提示先选择 企业类型 再选择 组织形式 . (5)申请人选择好企业名称后,点击阅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同意后点击 提交名称申请 ,符合名称申报规则的自动跳转至下一页面. 4.完善拟设企业信息.依次填写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住所信息,添加全体投资人信息,根据注册地址和企业登记管辖权限选择登记机关,提交全部信息后,阅读《承诺函》并同意后,完成企业名称自主申报. 5.自助打印登记文书.申报成功后,点击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页面右上角的 我的申报 ,即显示已申报名称列表,可根据需要自助打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使用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信用承诺书》等,也可以对已申报企业名称进行延期、删除等操作. 附件3 使用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登记受理程序(试行) 使用自主申报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登记的,由申请人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材料到登记窗口办理登记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当场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后受理. 1.审核企业类型、住所与企业登记机关是否相符,不相符的指导企业重新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选择登记机关. 2.属于限制使用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是否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上提交的信息相符.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重新申报. 3.登记机关审核发现有违反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引人误解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对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 4.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进行全数据库比对校验,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登记,并将企业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使用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信用承诺书》存入该企业登记档案. 附件4 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信用承诺制度(试行) 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使用自主申报企业名称进行注册登记的,应由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在申报设立或变更登记时提交给企业登记机关存档.信用承诺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2.承诺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3.承诺出现名称争议纠纷的,愿意通过调解等方式解决;
4.承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如有相关企业和人员提出异议,自愿服从登记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处理,无条件及时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附件5 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试行) 1.登记机关名称认定程序.自主申报名称的企业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按照以下程序在60日内作出认定: (1)查证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情况;
(2)将有关名称登记情况书面告知当事人,要求当事人在30日内对名称使用问题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未按期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
(3)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作出认定.情况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认定期限,并告知当事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天.登记机关在名称认定时,可以邀请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2.不适宜名称纠正程序.登记机关对经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或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应予纠正的企业名称,在作出认定决定或收到相关处理决定、判决书后按照以下程序作出处理: (1)登记机关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2)经登记机关责令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 **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 .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3.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