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08-30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锡人社发〔2016〕42号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 《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关于开展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3月1日 江苏省机关单位发电 发电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签批盖章 周英杨卫东 等级 特急 ・ 明电 苏人社明电〔2016〕2号 编号 关于印发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2号),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 共10页 《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26日 全省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2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至3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规范、竞争有序的就业环境,是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此次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有三项:一是整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清查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未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许可即擅自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二是清理未经授权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查处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等违规行为,保障流动人员合法权益.三是取缔各类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惩戒 黑中介 等严重违法行为.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专项行动的对象 此次专项行动的对象为各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从事职业中介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重点做好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交易场所,特别是农民工就业市场;

汽车站、火车站等流动人口集散地;

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小商品市场、专业化市场、商业一条街等工商企业密集区进行专项检查.

三、专项行动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对申请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登记;

对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服务台帐,认真审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守法诚信档案,并将其作为分类监管的依据.对虽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人力资源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特别是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培训业务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等行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依法取缔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和劳务派遣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依法打击以暴力手段胁迫劳动者接受人力资源服务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 乙肝五项 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用工指导和服务.在我省经济回升向好背景下,当前部分地区、企业在招工中出现季节性、结构性短缺现象,反映了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失衡.各地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用工指导和服务,引导企业在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自身经营状况,完善规章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和职工协商共建、利益共享.针对劳务派遣领域突出问题,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按范围、按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对检查中发现的超范围、超比例等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以近期劳动用工矛盾相对突出的旅游业、快递业为检查重点,依法保障导游和快递员的合法权益.

四、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 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 规定的重要举措.各省辖市应及时建立专项行动协调指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迅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完成专项行动的组织部署工作.要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和推动,加强对本系统的调度和督查,及时研究解决当前形势下开展专项行动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坚决做到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责任人没有追责不放过,保持对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改进执法方式,强化监管.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 先照后证 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落实执法责任,务求取得实效.要进一步健全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相互衔接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效能.要将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等问题.

(三)组织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沟通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备忘录》相关内容,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要落实涉及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案件的属地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调查处理,切实整改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四)加强组织宣传,注重引导.各地要将宣传引导贯穿于专项行动始终,前期要重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专项行动的指导思想及工作要求,中后期重点宣传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工作成效.要抓住春节后大学生求职、农民工集中返城就业和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援助活动的契机,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全省联动举报投诉平台作用,实现 一点举报投诉、全省联动受理 ,及时受理和高效处理相关举报投诉案件.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严重违法组织、个人以及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五)强化源头防范,长效监管.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别是结合此次专项行动中掌握的情况,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域加强跟踪,落实整治措施,实施长效监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积极推行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工作平台和协理员的作用,形成对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各类招工用人单位全面动态监管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纠正损害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行为.

五、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相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一)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6年3月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报省劳动监察总队;

(二)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2016年4月1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和数据报省劳动监察总队. 专项行动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对专项行动中涌现的先进单位予以联合通报表扬. 联系单位:省劳动监察总队 联系人:梁吉祥、朱凌凌 联系

电话:025-

83271785、83271787 传真:025-83271781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情况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3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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