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8-30
台山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台山)食药监食罚〔2019〕JL6号 当事人:台山市赤溪镇铜鼓永辉士多店(经营者:沈永辉) 地址(住址):台山市赤溪镇铜鼓村电厂路39号 邮编:52922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注册号:440781600027174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沈永辉 性别:男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 2018年9月6日我局接到举报到台山市赤溪镇铜鼓永辉士多店进行现场核查,该店现场的售货架上放置有11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待售,包括规格为42°500ml、生产批号为201706062 03-A-71 的牛栏山陈酿白酒6瓶和规格为42°500ml、生产批号为201801082 01-A-71的牛栏山陈酿白酒5瓶,生产商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香河生产基地,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5131024000090,现场无法提供该11瓶牛栏山陈酿白酒的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该11瓶牛栏山陈酿白酒扣押待进一步调查.

调查中,从该11瓶牛栏山陈酿白酒中取样2瓶用于产品鉴定. 经查,台山市赤溪镇铜鼓永辉士多店从一个开平业务员处购进该牛栏山陈酿白酒回来经营,零售价格为16.00元/瓶,无法供货者资质资料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也无法提供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故经营性收入无法计算.经北京市顺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该牛栏山陈酿白酒(规格为42°500ml、生产批号为201706062 03-A-71 、 规格为42°500ml、生产批号为201801082 01-A-71)不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产品,即该牛栏山陈酿白酒为假冒生产许可证号及厂名厂址的产品.因此,台山市赤溪镇铜鼓永辉士多店经营假冒假冒生产许可证号及厂名厂址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涉案货值金额为16.00元/瓶*11瓶=176.00元,无违法所得. 相关证据:举报资料,台山市赤溪镇铜鼓永辉士多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沈永辉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产品鉴定证明,北京市顺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及附件材料. 当事人经营假冒生产许可证号及厂名厂址的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外设仓库未按规定报告备案,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一款第

(三)和

(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

(三)和

(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编号的;

(十)伪造商品产品、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属初次违法,符合《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十)项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结合《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76.00元;

3、没收违法经营的9瓶牛栏山陈酿白酒.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

一、

二、

三、

四、

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

八、

九、

十、十

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十)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当事人系初次违法的.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台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缴款手续后再到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章)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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