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9-08-3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穗埔行复〔2019〕2号 申请人:倪某某,女 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科学大道239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杰,职务:局长 申请人倪某某(以下简称 申请人 )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被申请人 )作出的《关于倪映红投诉举报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有关事项的答复》(穗埔市监复字〔2018〕108号),于2019年1月15日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因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经通知补正,于2019年1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倪映红投诉举报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有关事项的答复》(穗埔市监复字〔2018〕108号)违法.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举报的事实依据及被举报单位存在的严重违法情况. 津果青梅酒 (以下简称 涉案产品 )为配制酒,执行的标准为GB/T27588配制酒的国家标准.根据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GB2760-2014(以下简称 GB2760标准 ),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使用范围不包含配制酒.因此,涉案产品存在的违法问题为: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焦亚硫酸钠 ,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但是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 被举报人 )为涉案产品生产企业 广东某酒厂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某酒厂 )出具编号为:SP18016070的质检报告(以下简称 质检报告 ).该报告认定涉案产品可以添加焦亚硫酸钠,添加标准为0.4g/l及涉案产品标签全部合格、涉案产品没有任何问题. 根据被举报人出具的质检报告可知,质检报告严重违法,具体违法情况如下: 1.检测标准错误.根据GB2760标准,配制酒不得添加焦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不得在配制酒中检出.质检报告中的标准0.4g/l为焦亚硫酸钠在果酒中的使用标准.被举报人使用果酒的标准来检测配制酒. 2.检测依据错误.根据GB2760标准,焦亚硫酸钠在允许添加的范围内,比如果酒,是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但在不允许添加的范围内检测焦亚硫酸钠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还是以二氧化硫残留量来计算焦亚硫酸钠.检测焦亚硫酸钠就应当检测焦亚硫酸钠,而不应该检测二氧化硫.被举报人在配制酒中以二氧化硫残留量没有检出就认定焦亚硫酸钠没有检出,没有任何法律和标准作为依据. 3.判定标签全部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以下简称 GB7718标准 )错误.根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8条规定,产品的标签不能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因此涉案产品作为配制酒在标签上标识添加了焦亚硫酸钠违反了GB2760标准,就标签方面而言系违法标签以及不符合GB7718标准.

二、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严重违法事实. 申请人在依法向被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了编号为:穗埔市监复字[2018]99号的处理结果(以下简称 99号答复 ).申请人收到该答复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指定的复议机构之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并指出存在如下问题:被申请人所称的主要配料 青梅发酵果酒 没有在产品标签上标识,但被申请人竟然查明了,并且还查明了这个主要配料 青梅发酵果酒 还带入了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以至于这个主要配料 青梅发酵果酒 没有在产品配料表标识也不认为有问题. 申请人疑惑的是,被举报人检测的产品不是送检的产品,而是这个产品在具体生产过程中添加了哪些配料?被举报人有这个能力能够公平、公正的查明送检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到底使用了哪些配料吗?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再次向申请人出具了编号为:穗埔市监复字[2018108号]的答复(以下简称 108号答复 ),并在答复中宣布99号答复作废.

三、被申请人在108号答复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1.108号答复宣布99号答复作废,但是108号答复仅仅是把99号答复中针对质检报告违法问题所作出的违法答复予以删除,并用官方语言予以替代,并不再处理申请人在举报书中所举报的事实.被申请人在108号答复中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申请人在举报书中举报了被举报人在质检报告中存在的检测依据错误、判断标签内容全部合格违法等问题,被申请人在99号答复中作了违法答复后,在108号答复中就不闻不问了.至于被举报人有没有违法就和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了,被申请人作为被举报人的上级监督部门可以不再过问这个事情了.申请人认为,权责统一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机关在被赋予行政权力的同时也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行政不作为也是一种犯罪.被申请人在被赋予依法监督、检查被举报单位的行政权力后,却不履行相应的职责义务,在行政行为中属于典型的渎职、失职. 2.针对质检报告将配制酒不得检出的标准按照果酒的检测标准0.4g/l来检测的严重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108号答复中称 根据被举报单位的表示为因工作人员失误 就认定上述违法行为是因工作人员失误所导致,该认定系严重违法.被申请人作为上级监督部门理应公平、公正去查明事实,而不应该仅仅根据被举报单位的表示来认定事实. 就本案而言,被举报人将一款配制酒完全按照果酒的标准和检验方法来检验焦亚硫酸钠的含量系严重违法.其作出的报告中所检验的数据均系违法数据,该检验报告应予以作废或撤销,而不是把报告中所依据的检验标准(果酒0.4g/l)修改成配制酒不得检出.配制酒和果酒是两种生产工艺完全不同的产品类别,其相关检测方法、标准完全不同.被举报人仅仅在违法检验后把违法检验报告编号SP18016070修改成SP18016070A,把0.4g/l修改成不得检出,就变成了一份不违法的报告,这是一件违反法律道德、廉耻的可笑的事情.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作为一款配制酒,非法添加焦亚硫酸钠的违法事实并不复杂,被举报单位作为国家事业单位其人才济济,并非不知道涉案产品属于配制酒,并非不知道涉案产品添加焦亚硫酸钠系违法的,被申请人作为国家行政部门也并非不没有看出涉案产品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但却发生了被举报单位将涉案产品当成果酒,按果酒的检测标准把涉案产品检验成完全合格产品的事情.更不可思议的是被申请人竟然也认为涉案产品中的焦亚硫酸钠是产品标签上没有标识的主要配料 青梅发酵果酒 带入的.申请人认为,只有生产企业―质检机构―监督质检机构的机构三者存在利益勾结等严重违法行为时,才会发生上述不可思议的事情.在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文明社会,申请人认为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不能任性而妄为之.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倪某某投诉举报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有关事项的答复》(穗埔市监复字〔2018〕108号)不服,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9年3月5日,本府收到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答复书所提出的意见,归纳如下: 1.质检机构仅以委托检验协议认定 青梅发酵果酒 为涉案产品的复合配料违法;

2.由 青梅发酵果酒 带入的焦亚硫酸钠未按GB7718规定进行标识违法;

3.涉案质检报告将涉案产品不得检出的标准写成果酒类的标准0.4g/l,且最终检验结果为合格,涉嫌违法;

4.在不允许添加焦亚硫酸钠的配制酒类别中以二氧化硫残留量来计算焦亚硫酸钠含量违法;

5.被举报人不具备检验 焦亚硫酸钠 的合法资质. 申请人向本府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1.《关于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SP18016070违法检验报告举报书》及附件材料;

2.《关于倪某某举报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有关事项的答复》(穗埔市监复字〔2018〕99号);

3.《关于倪某某投诉举报某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有关事项的答复》(穗埔市监复字〔2018〕108号);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湖南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某号民事判决书及该案被告提交的证据清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查明投诉举报的情况. 2018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转来关于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违法出具食品检测报告的投诉举报材料.2018年11月19日,被申请人派出执法人员前往被举报人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举报人作为国家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包括检验与鉴定.

(二)2018年6月20日,案外人某酒厂委托被举报人对其生产的 津果青梅酒 等多种食品进行检测.其中,针对送检产品 津果青梅酒 的测试项目包括食品标签及焦亚硫酸钠含量等,判定依据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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