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 2019-08-27 |
12、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
(一)以虚假行为谋取中标、成交的: 1.以他人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2.伪造有关资质证明文件的;
3.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4.隐瞒在经营活动中重大违法记录的;
5.虚报产品质量的;
6.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与招标投标文件要求不符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串通围标的;
(三)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和进行中,采取不正当手段,散发信函等材料,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与采购人签订有悖于合同内容协议的;
(五)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六)在合同执行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七)查无实据的质疑、投诉或者捏造事实和提供虚假质疑、投诉材料,以及不配合有关部门办理质疑、投诉的;
(八)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管理部门、评审专家和监督员等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