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tar薰衣草 | 2019-08-28 |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实施对象: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实施范围: 贵港市覃塘区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实施权限:负责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桂环发〔2015〕29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关于印发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贵环〔2015〕23号)附件《贵港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所包含建设项目以外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实施主体:贵港市覃塘区环境保护局.
五、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环境保护部窗口行政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