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7-29 |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为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总投资.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目录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
1 -
二、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简况 -
8 -
三、环境质量状况 -
16 -
四、评价适用标准 -
19 -
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
24 -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
34 -
七、环境影响分析 -
35 -
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
45 -
九、审批原则符合性分析 -
47 -
十、结论与建议 -
52 - 附图: 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项目周围环境及噪声监测点位示意图 附图3项目周边实景图 附图4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附图5东阳市水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图6东阳市环境功能区划图 附件: 附件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 附件2企业营业执照 附件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租赁协议 附件5项目规划意见 附件6污水纳管证明 附件7废水委托处理合同 附件8危废处置承诺书 附件9环评确认书 附表: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东阳市鸿帆轩红木家具厂年产200套红木家具技改项目 建设单位 东阳市鸿帆轩红木家具厂 法人代表 蒋帆 联系人蒋帆 通讯地址 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广丰村月塘 联系电话
18006531199 传真―― 邮政编码
322121 建设地点 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广丰村月塘 立项审批部门 东阳市经信局 批准文号 2018-330783-21-03-028720-000 设性质 新建(补办) 改扩建 技术改造 行业类别 及代号 C2110木质家具制造 建筑面积 (m2) 2260.67 绿化面积(m2) ―― 总投资 (万元) 121.03 其中:环保投资(万元)
22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18.2%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日期 ―― 工程内容及规模:
1、项目的由来 红木是东阳市支柱产业之一,近年来,随着行业的发展壮大, 低小散 、环境污染、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成为制约产业长远发展的瓶颈.同时2017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在浙江省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东阳市家具行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对东阳市提出的整改意见,通过 规范提升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关停淘汰一批 ,切实解决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在喷涂废气、打磨粉尘、废水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环保问题,经东阳市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木雕红木家具行业环保整治工作,并印发了《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环保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GDYD00-2018-0005). 东阳市鸿帆轩红木家具厂成立于2013年11月,是一家专业生产红木家具的企业.企业投资121.03万元,租用东阳市南市街道广丰月塘村二委闲置土地,建设厂房建筑面积为2260.67m2,实施年产200套红木家具项目,目前企业已具备年产200套红木家具的生产能力.本项目已建成,根据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阳市木雕红木家具行业环保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发[2018]32号),对东阳市地区内的木雕红木家具企业进行整治提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有关规定,该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本项目属于:
十、家具制造业 ,项目类别为
27、家具制造 中的 其他 ,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为此,东阳市鸿帆轩红木家具厂委托杭州清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048号)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我公司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基础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请环保主管部门审批,以期为项目实施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2、编制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7.2修订,2016.9.1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7.6.27第二次修订,2018.1.1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11.11修订,2016.1.1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6.10.29修订,1997.3.1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2015.4修正;
7)《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自2017.10.1起施行;
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于2018年4月28日起施行;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21号令,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10)《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2005.12.3;
11)浙政函〔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2016年7月5日起施行;
(2)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1)《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修正,2014.03.13起施行;
2)《浙江省大气污染物防治条例》,第十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6修订;
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修订;
4)《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修订;
5)《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14修正),浙江省人民政府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