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9-08-29 |
一、总体目标 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 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
(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 监测总站 )报送数据.
(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四)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备用水源以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方式、时间、频次等由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本方案进行.
四、监测时间与频次要求
(一)地级以上城市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地)每月上旬采样监测1次,由所在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监测站承担.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采样监测1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
(三)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对于不具备全分析能力的地区,可委托具备全分析能力并取得计量认证和上岗证的其他环境监测站,或委托所属省级环境监测站完成全分析工作.在地方环保主管部门许可条件下,可适当发挥相关检测机构的作用.
五、监测点位
(一)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附近处设置监测断面;
水厂在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