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8-29

(八)在闽从事检测的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九)在闽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省建设厅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在20日内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颁发《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证书》(见附表5,以下简称备案证书).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质量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在闽机构负责人的,应在10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职务变更或者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交任免文件或者原检测机构解聘合同证明和现检测机构聘任合同证明、新任命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等相关的文件,经省建设厅核查属实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人员发生变动的,应提交原检测机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现检测机构劳动合同证明等相关文件,并在变动后30日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2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检测人员在原检测机构从业不满1年的,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企业试验室的环境、仪器设备(含仪器设备检定)、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应符合相关标准有关规定,并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试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预拌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时,省建设厅应对其试验室进行现场考核.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确保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检测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建设工程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项目,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并签订委托检测合同. 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测标的、收费费率、执行标准、权利义务、责任及争议仲裁等.合同中应明确符合标准规范规定的检测数量. 一个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个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检测业务价格应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见证检测、桩基、钢结构工程等检测合同,检测机构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部门备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明确所划分的验收批及其检测数量,并建立取样及送检台账. 第二十五条 见证、取样检测合同签订后3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指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的单位、姓名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检测机构,同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见证人员变动的,应在其变动前书面告知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并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见证人员应由经培训的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或者监理单位专业监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见证取样的试样,应由相关单位人员现场见证,随机抽样、封样.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的试样,检测机构应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取样、见证、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监理单位可对见证取样的试样的检测过程进行旁证.对其检测结果有疑义时,旁证人员应指出,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七条 见证取样的试样送检时,委托单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并由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当场签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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