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9-08-30 |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市、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本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并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二)组织落实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有关技术规范与标准.
(三)负责组织本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工作.
(四)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五)负责本级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培训、地名信息采集登记与审核、地名标准化处理、设置地名标志和普查数据审核.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建立本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本级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地名普查对象的确定 确定地名普查对象要以地名的指位作用和发挥的地名意义为主要标准,凡是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历史地名都应列为普查对象,并填写地名登记表. 第七条 地名普查软件平台 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统一使用新版山东省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地名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地名普查和区划地名界线数据信息管理的基本业务平台.原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成果数据完成转换处理后一并下发各地使用. 第八条 普查工作用图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及地图数据,以配发的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工作用图,视情配发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图. 第九条 地名代码编制与选用 地名代码依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编制.地名代码中的地区代码统一使用全省民政统计代码通用部分. 第十条 资料数据信息管理 普查中获取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制度并落实保密措施,实行专册登记、专柜存放、专人管理,严禁与普通资料混放混存. 第十一条 购买服务与技术合作 地名普查机构,需要以政府名义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合作建库时,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社会单位.社会单位应具备从事地名普查相关工作的能力(以法定注册登记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准)或具备测绘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测绘资质,同时要具备相应的保密资质.社会单位确定后,地名普查机构应将合作协议(或合同)、保密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为减少涉密范围、降低失(泄)密风险,不提倡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将地名普查事项整体委托给社会单位完成或县级普查机构单独购买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 地名普查的基本依据与标准
(一)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国发〔2014〕3号)
(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
(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3号)
(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通知》(鲁政发〔2014〕79号)
(五)《山东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鲁地名普查组发〔2014〕2号)
(六)《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七)《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