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8-30

(二)项"药品成分含量与标示量差异超过20%以上的";

(三)项"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中2项以上规定情形的,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从本案的具体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综合进行考量,拟给予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5的罚款. 我局于2018年11月23日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食药监药生罚告〔2018〕32号)直接送达你公司,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销售上述劣药违法所得壹佰玖拾玖元伍角($199.50);

2.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贰佰壹拾陆元壹角叁分($216.13)2.5倍的罚款,即伍佰肆拾元叁角叁分($540.33). 以上罚没款合计柒佰叁拾玖元捌角叁分($739.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拿银行缴款回单到南宁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财务室换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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