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8-31 |
(一)适用范围;
(二)作业项目的分级、作业人员的报考条件;
(三)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四)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五)考试机构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以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等.
第三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二条 作业人员考试及发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人员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 2寸照片(3张);
(三) 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四) 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
(五) 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 第十五条 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予以受理的,发证部门应当公布受理结果、委托的考试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当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公布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
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公布. 第十七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题库建设,并确保每份考试试题的数量不超题库试题总量的5%. 第十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应考试大纲组织考试.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其他种类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公布,并提交发证部门. 考试成绩有效期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发证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作业人员证》.
第四章 复审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C,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无违章作业及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 第二十三条 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复审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