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8-31 |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订定员工薪资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 薪资原则 员工薪资是以社会水准、公司支薪能力、物价指数变化、本人担任工作的能力、经验、年龄等为考量的因素后,作为评估薪资标准的依据. 第三条 薪资结构 薪资包括固定薪资及临时薪资两大部分. 第四条 支薪方法
(一)薪资给付除特别规定的情况外,原则上由直属主管(管理职以上)直接将薪资交予本人;
或委任会计科的经办人,直接交予本人.
(二)薪资给付亦可经由下列的规定,直接将薪资(含临时奖金)全额或部分汇入员工的银行账户内. 1.员工希望将薪资汇入本人的账户时,必须依照下列的规定,填具书面表格的手续后,交付会计科办理. (1)希望汇入本人账户内的薪资范围及金额. (2)员工指定的金融机关及存款类别、帐号. (3)申请手续必须在薪资结算前10天办妥,方可生效. 2.金融机关的指定原则上以与公司有所往来或公司指定的金融机关为主.但在公司 认为有其必要时,可在本人申请指定的金融机关办理. 第五条 扣除金 下列规定可从每月薪资中直接扣除:
(一)法令规定事项.
(二)基于薪资扣除的规定,并与工会取得协议的事项. 第六条 薪资的偿还与处理
(一)虚报、怠于申报及误算时的溢领,必须在发现后立即偿还.
(二)因误算而给付的薪资,公司可在一个月内,可向员工行使追索权. 第七条 离职时的薪资
(一)薪资计算期间员工遭解雇或申请离职时的薪资,凡采日薪月给制或月薪制者,仍给付基本薪资.
(二)加给额的给付则依当月出勤日数乘以月薪比例(以1/25计算)计算;
至于各项的津贴,则不予以给付.
(三)退职金的计算则依离职前6个月内的平均基本薪资乘以基准比例所得的基本额给付.
二、薪资计算及结付 第八条 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一)薪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21日开始到本月20日为止,并于该月27日发放.但遇支薪日适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二)年度结算薪资期间,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为止,采历年制为薪资会计年度.
(三)因业务上的不得已理由,而无法按期给付薪资时,可于支薪日前10天公告变更支薪日期,并通知公司所有员工.
(四)临时薪资的给付则依据有关条款的规定办理;
支薪日期则视其需要由人事科自行订定. 第九条 非常给付 凡具下列资格者,可经由本人或扶养亲属申请给付已执行勤务时间的工资.本条例中第
一、二项的申请,得于提出申请后7日内尽速给付;
第三项以后者,则视其需要申请给付:
(一)本人死亡时.
(二)离职或遭解雇者.
(三)结婚或生产时.
(四)生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五)为葬仪费用时.
(六)其他经公司认可的事由. 第十条 零数的计算 薪资计算时若有未达元以下的尾数产生时,一律计算至元为单位.此外,基本薪资及各项津贴的计算,一律以元为单位计算.
三、基准内薪资 第十一条 基本薪资的决定 基本薪资乃为考量员工的年龄、学历、经历、经验能力、职务及绩效等因素后,决定给付的标准. 第十二条 基本薪资的种类 基本薪资的给付,分为月薪制及日薪月结制2种,并依下列规定计算:
(一)月薪制除公司人事规章有特别规定外,对于缺勤、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等皆不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