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8-31 |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吉州财政局 2016年11月24日?昌吉州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和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4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自治州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少数民族劳动者,是指昌吉州户籍和昌吉州对口帮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户籍少数民族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奖励,是指企业或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给予企业或劳务合作组织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对企业当年新增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给予就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企业当年新增少数民族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含6个月)社会保险费.
(二)奖励标准.企业当年新增少数民族劳动者,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每新增一人2000元给予企业就业奖励.
(三)申报材料.《昌吉州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新增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企业按期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
(四)审核程序.企业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奖励资金,由企业向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递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由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汇总造册,报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就业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五条 对劳务合作组织当年新增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给予就业奖励.
(一)奖励条件.劳务合作组织当年新增少数民族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期限劳务用工协议,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且社员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本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年度总额.
(二)奖励标准.劳务合作组织当年新增少数民族劳动者,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每新增一人500元给予劳务合作组织就业奖励.
(三)申报材料.《昌吉州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奖励资金申报审核表》(附件2)、《营业执照》、新增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劳务用工协议》原件和复印件及企业按期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工资发放凭证.
(四)审核程序.劳务合作组织吸纳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奖励资金,由劳务合作组织向所在地乡镇、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递交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由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汇总造册,报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就业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劳务合作组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 对企业(就业见习基地)当年新增就业见习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就业给予就业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