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2019-09-01
苏州大学 苏大外〔2015〕18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业经2014年第3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大学 2015年3月26日 苏州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 留学生 )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是全校留学生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接收留学生的政策,开展留学生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办理接受学历教育留学生的电子注册,承担与留学生有关的涉外事务管理,协调、指导各学院(学部)的留学生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留学生研究生的教学和学籍管理以及毕业、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五条 教务部负责留学生本科生的教学和学籍管理以及毕业、学位授予等事宜. 第六条 接收留学生的各学院(学部)负责本院(部)留学生的教学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招生、录取和学籍管理 第七条 我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分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留学生根据经费来源分为各类奖学金生、自费生、校际交流生. 第八条 我校招收留学生的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第九条 我校所有专业均可以接收留学生.为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进行入学资格审核;

留学生预科生、进修生、校际交流生,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决定录取;

留学生本科生会同教务部审核后录取;

留学生研究生、研究学者会同相关学院(学部)和研究生院审核后录取. 第十二条 我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留学生,但须在征得原录取学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申请转学者是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须由留学生本人向奖学金主管部门、留学生所在国驻华大使馆和原录取学校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我校审核后方予接受.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对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海外教育学院)会同相关院(部)提出意见,并经学校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如受到上述处分者为享受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由学校书面报奖学金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原则上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学习.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根据留学生的特点,学院(学部)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以及授予学位的有关要求.调整方案经研究生部、教务部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六条 留学生申请的学历教育专业为汉语授课时,其汉语水平达到一定等级时方可入学.对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的留学生,可先在我校进行汉语补习. 学院(学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或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第十七条 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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