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9-07-30 |
委托代理人邱祖建,男,196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兴县城关镇东正街81号. 委托代理人邱严,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十梓街. 被告永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永兴县劳动局),住所地永兴县城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楚陆富,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月华,男,该局干部,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朱林美,女,该局干部. 原告邱祖成诉被告永兴县劳动局劳动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于2008年6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祖成及委托代理人邱祖建、邱严,被告永兴县劳动局委托代理人刘月华、朱林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永兴县劳动局于2008年5月21日对原告邱祖成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予以回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我局将邱祖成的情况呈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上级批示根据国家劳动局总局(81)劳总护字36号文件规定纺织工业司炉工不属于特殊工种范畴,邱祖成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被告于2008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证明国家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2、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6号],证明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由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永兴县劳动局无审批权.
3、国家劳动局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证明纺织工业司炉工不属于提前退休工种.
4、永兴县劳动局的请示[永劳社报(2005)1号],证明被告经向上级劳动部门请示,回复锅炉工种不属于特殊工种.
5、关于邱祖成的退休审批手续,证明被告为邱祖成的提前退休办理了初审手续并已向上级呈报.
6、李小莲、胡本会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将邱祖成的提前退休档案已向上级报送. 原告诉称,原告邱祖成于1978年12月开始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司炉工作,有湖南省劳动厅颁发的锅炉司炉执照,从事该项高温特殊工种至1998年5月,累计高温工龄长达20年.邱祖成于2006年10月达到55岁适龄退休条件,向被告书面申请要求向市劳动局报批办理提前退休.被告以原告属纺织行业及集体企业内的司炉工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予批准原告提前退休.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严重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合法养老金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司炉工提前退休手续,发放养老金.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2、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程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3、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摘录;
4、(88)纺化字第19号文摘录、(85)煤劳生字第109号文摘录.1-4号证据证明司炉工是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
5、提前退休的办理程序,证明被告对原告的提前退休申请有审批呈报义务;
6-
1、邱祖成司炉人员操作证,证明邱祖成是司炉工;
6-
2、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证实邱祖成交纳了社会保险基金;
7、永兴县劳动局的关于邱祖成要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回复,证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根据湘政发(2006)7号文件精神,不允许跨行业执行特殊工种目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而纺织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中,没有司炉工,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被告曾多次向原告解释,并于2005年5月向市劳动局作了请示,市局批示纺织行业锅炉工种不属于特殊工种,被告又于2007年3月27日将邱祖成的档案材料报送到市劳动审核,结果没有通过审核.被告没有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权,不能作为被告,原告所诉的行政诉讼主体错误.总之,被告是严格按政策办事,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 在庭审质证中,当事人对下列证据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被告提供的1-5号证据;
原告提供的1号、3号、5-7号.原告对被告所举的第1号、第3号证据的真实性虽无异议,对证明方向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纺织行业司炉工不属特殊工种;
对证据4中的有些材料没有具体日期有疑义,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的具体呈报时间;
对证据6的两份证人证言,认为李小莲系被告的职工,胡本会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且均未出庭作证.被告认为原告所举的第2号证据是轻工业的行业规定不是纺织行业的规定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系原告将两个文件拼凑而成,证明的是煤炭行业不是纺织行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1-5号证据;
原告提供的1号、3号、5-7号证据.上述证据,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进行反驳,且证明内容与庭审时查明的事实相符,可作为定案的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6号证据中证人与被告有密切关系,且属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收集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与本案无关,提供的4号证据系复制件,且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根据采信原则,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邱祖成系永兴县原毛巾厂(破产企业)的职工,于1979年6月至1998年11月在该厂从事司炉工工种.原告于2007年3月23日向被告递交了"关于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报告",认为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特殊工种(司炉工)退休条件,申请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报批手续.同日,被告为原告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表"和"湖南省郴州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等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所需资料.后被告将原告的人事档案报送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2008年5月21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楚陆富对原告的信访案件作出回复,原告的情况经呈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批示:根据国家劳动局总局(81)劳总护字36号文件规定纺织工业司炉工不属于特殊工种范畴,原告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另查明,被告于2005年5月10日以文件形式向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了"关于纺织行业司炉工能否作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请示,郴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批示根据[81]劳总护字36号文件规定,锅炉工种不属于特殊工种.原告于2005年1月19日向被告补交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21484.5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被告永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有主管永兴县范围劳动工作的行政职责.本案中原告作为破产企业的职工,向被告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申请,被告作为原告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履行初审报批的职责,即被告具有主体资格,故被告辩称其无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权,不能作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申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现阶段省厅统一授权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审批".永兴县劳动局作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权.本案中被告接到原告的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报告后,为原告办理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表"和"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等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所需资料,并予以初审加具意见后,将原告的档案材料呈报到郴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因邱祖成的提前退休申请未得到郴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被告无权给原告发放提前退休养老保险金.故原告诉称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其不能作为司炉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金,本院认为被告履行了其作为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郴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就原告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未予答复以及原告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邱祖成要求被告永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放提前退休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邱祖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邱祖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卫??华审??判??员?? 杨??家??明审??判??员?? 李??晓??良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曾??凡??刚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