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2-12-09 |
一、清理整顿依据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等文件.
(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清理各类行业准入证、上岗证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206号).
(四)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关于贯彻国发〔2016〕30号文件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意见》(鲁职能〔2016〕2号).
二、清理整顿内容
(一)是否已对国务院分六批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停止相关许可和认定工作(截至2016年10月31日之前公布取消的一并纳入).
(二)有无自行设置职业资格情况,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对于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是否已取消.
(三)清查目前尚在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情况,包括:资格名称、设置部门(单位)、实施部门(单位)、设置依据及收费情况等.
(四)对取消的职业资格是否已制定后续措施和办法,是否已建立职业资格组织实施工作长效机制.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等是否已经一律取消;
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重复设置、影响就业创业的准入证、上岗证等,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或整合;
与准入类职业资格交叉的准入证、上岗证,作为准入类职业资格管理的一个环节,纳入职业资格管理,不再单独保留.
(六)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有无职业资格与就业创业挂钩的情况;
已采取何种措施防止此类情形出现.
(七)有无职业资格 挂证 、 助考 等行为,已采取何种措施防止出现 挂证 、 助考 等行为;
是否制定考培分离制度,落实考培分离制度情况.
三、清理整顿方式 采取自查自改与抽查督查相结合等方式. 自查自改.各县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各大企业要对照清理整顿依据和清理整顿内容,逐项开展深入细致的自查,认真填写统计报表(见附件),没有相关事项的,实行 零报告 制度(填写 无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逐个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整改时限要求,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抽查督查.各县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市直各部门(单位)、行业协会、各大企业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行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工作领导小组职业资格改革组,将适时赴有关部门、重点行业和部分县区进行实地专项督查,或结合其他有关工作进行综合督查.对未及时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清理整顿,对存在的问题整改不力,有瞒报、漏报现象,或不按时报送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表的,要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