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 2012-12-20 |
一、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明确由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8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8号)第七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第十五条规定: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6年本)》(昭环通(2016)7号).
三、实施机关 昭通市环境保护局.
四、审批条件 1.新办 (1)予以审批条件: (a)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云南省和昭通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和标准;
(b)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并提出可行的环保对策措施,结论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