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2-12-22 |
40 工程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完毕 5.4说明: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的,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 6.1.2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在发包人尚未支付设计费的情况下,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发包人付清设计费后,设计人为本项目出具的方案、图纸、数据等相关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6.2 设计人责任 6.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直至满足发包人的使用目的和要求. 6.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与本工程有关的现行国家和地方设计规范、通则及标准. 6.2.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按国家规范. 6.2.4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文件及施工概算. 6.2.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6.2.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6.3违约责任 6.3.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完成的工作量,核算设计费用. 6.3.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因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6.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6.3.3 设计人应确保设计图纸、文件、数据的精准性及设计文件必须满足发包人的使用要求,由于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由设计人负责修改或补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增加的费用由设计人承担.由于设计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除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还应当赔偿发包人损失.赔偿金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由双方商定. 6.3.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6.3.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其它 7.1 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根据施工现场需要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设计人自行负责,若未完成每人每次扣罚10000元,最高扣至合同总额的20%. 7.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本合同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7.3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7.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7.5本合同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