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3-01-04 |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陕西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陕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省战略,适应教育现代化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学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依据,是我省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标准,改建、扩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地在建设、评估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应因地制宜,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 第四条 本标准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城市普通小学 第五条 学校规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一、城市普通小学应按照办学规模、管理效率和教育质量等,合理设定学校规模.规模和班额人数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定: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化教学.
二、城市普通小学布局要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变化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布局学校,使学校适应现代教育特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三、城市普通小学布局要充分照顾学生就学便利,学校服务半径应以就近入学、方便学生就学为原则.学校布局必须与城镇居民住宅区建设同步规划,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问题.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外来人口学龄儿童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小学.可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
四、新建学校应选在交通方便、地质条件较好、地势平坦开阔、阳光充足、环境适宜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学校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五、学校布局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噪声等污染源,医院太平间,殡仪馆,消防站,加油(气)站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师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六、校园规划与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学校,都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履行报批手续.
七、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用地.教工住宅应纳入本辖区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有条件时尽量与校园毗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