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3-01-19 |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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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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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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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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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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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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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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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9
第一章 总则为了规范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 信息 ,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的 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同时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章规定执行.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标准及要求:
(一)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遵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予以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