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3-01-20

41 3.1.7日本甲乙酮产品在印度被采取反倾销措施

42 3.2 台湾地区

42 3.2.1台湾地区甲乙酮的出口能力

42 3.2.2台湾地区甲乙酮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43 3.2.3台湾地区甲乙酮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44 3.2.4台湾地区甲乙酮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情况

44 3.2.5中国大陆市场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 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台湾地区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

46 3.2.6 台湾地区对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具有竞争优势,加大了其对中国大陆倾销的可能性

46 3.2.7台湾地区甲乙酮产品在印度被采取反倾销措施

47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两国(地区)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47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48

(一) 累积评估

48

(二) 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状况

49

1、原审案件调查期间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的状况

49

2、第一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产业的恢复情况

49

3、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中国大陆产业的发展状况

50 3.1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50 3.2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52 3.3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53 3.4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54 3.5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55 3.6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56 3.7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57 3.8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58 3.9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59 3.10 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60

4、在反倾销措施继续实施期间,尽管中国大陆产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定且较为脆弱

60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62

1、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情况

62

2、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境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62

3、中国大陆及中国大陆以外的其它市场的需求情况

62

4、对第三国(地区)低价出口及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情况

63

5、中国大陆市场价格较其他国家(地区) 更具吸引力

63

6、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中国大陆市场的销售竞争优势

63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64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64

2、中国大陆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65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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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中国大陆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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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共利益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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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论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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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68

(二)请求

68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69 一 、保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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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保密性概要

69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70 前言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提交申请 2006年10月8日,中国石油抚顺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泰州石油化工总厂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向商务部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书,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调查. 立案调查 2006年11月22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9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案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 初步裁定 2007年8月8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7号公告,初裁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7年8月9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最终裁定 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1号公告,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第一次期终复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到期公告 2012年5月16日,商务部发布《关于甲乙酮即将到期的公告》(2012年度第22号公告).根据该公告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11月21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 2012年9月2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华岳化工有限公司、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支持企业,向商务部提交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请求继续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的反倾销措施. 立案调查 2012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9号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裁定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6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自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没有利害关系方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新出口商复审、期中复审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请求. 根据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和2013年第65号公告,目前中国大陆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如下: 产品范围 目前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141200下的甲乙酮,又称甲基乙基(甲)酮、丁酮或2-丁酮,英文名称为Methyl Ethyl Ketone(简称MEK)、Butanone或2-Butanone. 反倾销税税率 (1)日本公司 东燃化学株式会社(Tonen Chemical Corporation) 27.3% 丸善石油化学株式会社(Maruzen Petrochemical Co., Ltd .) 9.6% 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66.4% (2)台湾地区公司 25.0%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18年3月15日,商务部发布《关于2018年下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告》(2018年第30号公告).根据该公告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8年11月2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鉴于本申请书中所述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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