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3-01-30
***同意福建康碳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光伏热场碳/碳复合材料制品建设项目在永安市贡川水东园区建设,建设规模:年产18000件碳/碳复合材料制品(一期年产6000碳/碳复合材料制品、二期年产12000件碳/碳复合材料制品).

项目应认真落实本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经我局各科室会审,批复如下:

1、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生活废水须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厂进行处理.

2、落实环评提出的废气处理措施,气相沉积炉产生的废气须安装有效设施进行处理,外排废气执行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燃气锅炉标准;

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须安装有效设施进行处理,收集及处理率必须大于90%,外排废气参照DB35/1782-2018《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执行.

3、须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4、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设置专门的收集贮存场所,在储存、运输、处置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制度,实行转移联单制度,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或循环使用,不得外排.一般固体废物必须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不得外排.

5、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2#生产车间外100米.你公司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承诺要求,做好项目周边土地利用及规划控制工作,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商业、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

6、应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避免造成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7、本项目建成后污染排放总量须控制在:颗粒物≤0.072t/a、二氧化硫≤0.03t/a、氮氧化物≤0.561t/a、甲醛≤0.0005t/a非甲烷总烃≤0.0005t/a.根据《三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部门事项试行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环审[2016]13号),该项目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满足豁免购买排放小微污染物项目.

8、依法自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及办理排污许可证.

9、我局委托永安市环境监察大队组织开展本项目 "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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