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3-01-31 |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主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一般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做好相关工作.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告.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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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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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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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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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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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对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并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或者修改,并告知异议人.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自行解散.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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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相关事项;
(七)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八)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九)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