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3-02-01 |
1、分公司由隶属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公司公章.
2、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附表3(不涉及《负面清单》的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新设、变更时填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名称)已登陆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 "外资登记"――"表格下载"栏目查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以及"商事制度改革" ――"工作动态"栏目查看《外资行业专项规定》. 本企业现郑重承诺:
一、不属于《负面清单》所列行业,并符合所属行业专项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行业准入资格.
二、企业将依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注: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