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3-02-04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7-103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148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夏季时间(5月1日―10月31日): 9:00-12:00;

13:30――16:30 冬季时间(11月1日―4月30日): 9:00-12:00;

13:00――16: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0―2881240/2836436 监督电话 0770―2820101/2883116

12 设定依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13 实施对象 防城港市辖区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14 行使层级 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16 行使内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9号,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第七条第三款 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第四点第三条: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在收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后20日内,结合掌握的情况,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审核,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单位该时段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向排污单位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同时向社会公告.) 承诺办结 时限 14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1.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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