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31
主动公开 江府〔2017〕10号 关于调整《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办(局),各村(居)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后的《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及有效节约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辖区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和纳入镇属资金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修缮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装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和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镇资管委 )是全镇招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我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方针政策,组织、协调和决策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重大事项. 镇资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 镇资管办 ),镇资管办设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财政局(以下简称 镇财政局 ),承担镇资管委的日常工作,牵头和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或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管理制度;

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备案;

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负责统一接收、分办建设工程投诉件和送达投诉处理决定;

指导、协调各村居的招投标活动等.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公共资源交易所(以下简称 镇交易所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交易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镇属公有资产交易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外)等活动.为交易主体提供各类交易或采购服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与服务;

为交易活动提供规范的场地和服务,为行业监管、行政监督及其他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交易现场活动进行场内管理,提供交易或采购全过程见证服务;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 镇经促局 )依法核准建设工程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招标采购监督小组(以下简称 镇监督小组 )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组日常工作和工程变更的前期调研工作,包括组织人员现场勘查和取证,形成相关资料,并督促建设单位按照镇相关程序进行工程变更审批. 佛山市南海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九江镇分局负责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章 招标第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使用财政、财政监管或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家融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建设工程、咨询服务,除因经济、社会、技术等特殊原因经镇资管委审议同意外,应公开招标:

一、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项目总投资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勘察设计费、监理费、中介咨询服务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保险费等)、建设期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且不宜招标的;

(二)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的、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或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四)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规避招标. 对于适用上述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如下: 建设单位将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书面申请和《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和《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实施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镇资管委研究决定并依法审批,出具会议纪要. 第六条 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实施备案表》后报镇资管办备案,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项目实施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存档备案.

一、预算价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含装修工程和修缮工程);

二、九江镇小额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库(以下简称 镇小额库 )未涵盖专业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经镇资管委审批同意不使用镇小额库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连续二次招标失败的建设工程项目经资管委审批同意可以不招标的. 第七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实行邀请招标.建设单位须将加具分管领导意见的书面申请、《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和《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3)报镇资管委审批,出具会议纪要.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并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或3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按规定程序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

二、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且不能纠正,中标无效的;

第九条 凡在镇经济促进局办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招标、变更招标方式或者不进行招标(包括连续两次招标失败后调整招标方式或不进行招标)由镇经济促进局负责核准. 未在镇经济促进局办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招标方式招标或变更招标方式由镇资管办审批.建设单位填报《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审批表》或《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详见附件4)报镇资管办审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到镇交易所进行招标时,已落实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的,须提交以下资料存档备案:

一、《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申请审批表》;

二、《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申请审批表》或《九江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方式变更审批表》;

三、《九江镇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申请表》(详见附件5)(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除外);

四、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五、全套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预算书. 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在镇交易所进行. 镇交易所负责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收集、保管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工程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

一、项目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及未经财政部门编审工程预算,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

二、招标文件需经镇资管办备案后方可发出,未经备案的招标文件不得发布.

三、招标文件不得有暂定单价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结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以镇财政局审核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品牌、生产商、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建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如有)报镇资管办审查备案.镇资管办发现上述文件存在违反法规规定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者增加附件条件.确实需要澄清或修改的,招标人应当将答疑文件、补遗通知、澄清文件等报镇资管办审查.审查通过后,招标人盖章确认,送镇资管办备案,招标人应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信息在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发布,法律法规规定还需要在其它指定媒体发布的,应当从其规定,但以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合理划分标段及设置招标预算最高限价,加强招投标风险管理,建立良性的投标竞争机制.

一、合理划分标段 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特点,从有利于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工期进度、安全生产、质量保障、监督协调等方面考虑,合理划分标段.

二、设置招标预算最高限价

(一)招标人要本着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和顺利施工,又要最大限度节约投资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上限价,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竞争. 单项工程预算造价100万元或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镇财政局设置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上限价.

(二)招标人应合理设置招标控制价上限价,招标控制价上限价不得高于工程备案预算造价,具体下浮多少由招标人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根据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下列下浮率供招标人参考设置: 1.堤防(大坝)、泵站、水(船)闸(涵)的新建或改建工程为预算价下浮5%;

2.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独立大桥类为预算价下浮8%;

3.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和除第

(一)项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含设计、监理)等为预算价下浮10%;

4.设计、监理等服务类为预算价下浮20%;

5.电力工程、安装工程、修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为预算价下浮10%. 招标人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上限价或者招标控制价上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招标控制价下限价. 施工标的投标报价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采用费率报价.如果需要采用费率报价,须经镇资管委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函或现金支票等.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标的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人保证金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形式.投标保证金有效期限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转出,并按规定转入指定的镇交易所账户.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应于定标后10日内退回;

投标人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镇交易所归档后5日内退回.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招标人也可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多于中标价10%的,按中标价的10%计算. 履约担保可采用现金或不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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